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td 訴 楊世杰

Case No.HCSA 7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7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77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8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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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HUTCHISON TELECOMMUNICATIONS
(HONG KONG) LIMITED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  楊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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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3月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向被告人楊先生追索流動電話合約的收費,這合約為期兩年,由2005年11月13日至2007年10月24日為止。

2.經審訊後,沈小英審裁官判定被告人須支付:

(1)     電話通話費712.08元;及

(2)     合約內未付及餘下電話服務的月費,總數為1,950元。(被告人對數額1,950元並無作出任何爭議。)

申索人放棄追討合約所算定賠償損失之2,880元。

3.被告人承認自2005年2月至7月的電話月費並無支付。在7月17日申索人正式中止被告人的電話服務,並追討餘下的月費。

4.被告人在上訴許可申請書提出申索人在月費單誇大費用,並採取虛構事實騙取他金錢,並偏幫申索人,因申索人公司是本港「有錢佬」開的,並且身為人大常委一職。

5.本席綜觀整件案件的事實,並沒發現審裁官有如何偏幫申索人之證據,亦沒有採取虛構事實騙取被告人之金錢。況且合約清楚列明在被告人毀約後總費用計算方法,而這計算方法被告人並無任何實質的爭議。

6.故此,被告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本席拒絕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但基於被告人是單方面申請上訴許可,本席對被告人並不作任何訴訟費之命令。

  (任懿君)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