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耀偉 訴 蔣德亮(經營之「東京寵物店」) 及另一人

Case No.HCSA 8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SA8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07年第80號

(原本案件編號 :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07年第1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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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上訴申請人) 
梁耀偉  
   
第一被告人 蔣德亮(經營之「東京寵物店」)  
第二被告人   周潤珍(經營之「東京寵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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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3月14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27日

判 案 書

1.申索人/上訴申請人梁先生對陳玉芬審裁官在2007 年12 月 18 日的裁決,在本庭進行申請上訴許可。根據法例,上訴許可申請祇可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

2.其實梁先生在審裁處已獲勝訴判決,但他要求賠償其北京狗在第二被告人的寵物店死亡後的賠償,除了北京狗的價值,申索人更要求賠償喪狗之痛,總共199,800 元。但礙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上限,故他祇追討50,000 元。

3.經審訊後,陳審裁官祇判予狗隻的巿價1,750 元,但拒絕申索人申請養育支出、居喪索償及狗隻骨灰(以養育費用的兩倍作為賠償金額)等。

4.陳審裁官的判案理由書已詳細列出兩名被告人的賠償責任,本席看不到有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申索人在其上訴許可理據中,主要是提出在審裁處的申索理據,當中並無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

5.另外,審裁官根據她席前的文件,指出第一被告人蔣先生其實是第二被告人東京寵物店的僱員,因此,申索人同意剔除對第一被告人的索償。其後在上訴許可理據中,申索人提出寵物店主(相信為第一被告人)偽裝僱員以隱瞞、欺詐、拒負責任、虛假陳述、蓄意傷害他人和作假證供的行為,並指出法庭對這行為容忍和庇護,不予懲罰。其實對第一被告人作為僱員,審裁官在判案理由書已指出了他在工作上有疏忽的錯誤,因而進一步判定第二被告人自然是要負上替代責任,因此,當中並無如梁先生所指的容忍和庇護。

6.由於申索人並無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法律論點,故此,本上訴許可申請被駁回。但基於本申請是單方面的申請,本席不對申索人作任何訟費命令。

  (任懿君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