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森榮

Case No.HCMA 19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9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9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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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森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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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3月28日

裁決日期:200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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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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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上訴人不認罪,故裁判官展開聆訊。裁判官在聆訊時聽取了控方三位證人(主要是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及其他兩位證人的證供並裁定他們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2.案情主要是因控方第一證人指他離開原本站立的櫃枱位置,行開數步,但在他的位置目睹上訴人行近他原本站立的櫃枱,取去他放在枱面的一疊彩票最上面的一張現金券。裁判官接納這位證人的證供,然後作出一個推論,指當時上訴人取去那張紙時明確知悉該張紙是一張現金券。

3.上訴人有作供,但裁判官不接納他的證供。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完全不合理,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指稱他當時取去該張紙時不知道該張紙是一張現金券。根據此理由裁判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除非上訴人有很充分的理由,否則本庭不應干預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的。

4.故此,上訴人上訴推翻裁判官的裁決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