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瑞霞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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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216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3月20日 宣判日期:2008年3月20日 ---------------------- 判決書 ---------------------- 1.這是原告人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2.根據傳票,原告人就本席於2008年2月29日所作的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於聆訊中,口頭就2008年2月6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鑑於原告人的境況,代表第一、第三至第五被告人的律師並不反對原告人的口頭申請,亦準備好處理申請。 3.因此,法院須處理原告人就下述兩項命令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4.根據適用案例,法院只會在上訴沒有任何實際成功機會時才會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參看Ma Pik Yung v. Ko Cheun, HCMP 4303/1999。 2008年2月6日的判決 5.原告人呈交了一份四頁紙文件,就判案書逐段提出反駁。本席認為原告人現在提出的論點,只是重申她的案情及向各位被告人提出申索。本席已在判案書處理了原告人的論點。例如:
6.本席已在判案書詳細交代撤銷原告人申索的理由,希望原告人留意。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埋由毫無成功機會。 2008年2月29日的命令 7.原告人曾經申請更改判案書第21段的暫准訟費命令。本席於2008年2月29日撤銷該申請,命令暫准訟費命令成為永久命令。本席亦命令原告人須付給第一、第三至第五被告人傳票訟費,即時評估為2,500元。 8.原告人上訴的理據是:「(1) 申請上訴,有關於2008年2月29日庭上宣讀律師出席費用3,000元,及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訟費2,500元,費用共5,500元是不合理,費用過高。(2) 要求被告將訟費由法庭作出評估。(3) 於2006年本人已支付550元費用。」 9.首先,原告人對於訟費金額的理解並不正確。當日被告人的律師要求3,000元訟費,本席只是批準了2,500元。 10.2008年2月29日的訟費命令,是按法院一慣準則作出。原告人申請失敗,理應付訟費予各位被告人。至於即時評估方面,法院是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4)(b)條作出。本席認為當日的傳票涉及範圍有限,即時評估訟費對各方均有益處。訴訟各方可知悉訟費金額,亦可省卻進行訟費評估程序的時間和訟費。 11.當日聆訊歷時約90分鐘,被告人的律師是於2001年執業,要求時薪約2,000元。本席考慮到申請並不複雜,即時評估訟費為2,500元,比被告人要求的金額為少。 12.2008年2月29日的訟費命令,與本案其他的訟費命令無關。 13.本席認為原告人的上訴,沒有有任何成功機會。 結論 14.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成功機會。本席拒絕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的傳票和口頭申請被撤銷。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15.如前述,法院通常考慮將訟費判給勝方。原告人申請上訴許可失敗,原告人應付訟費給被告人。本席命令原告人須付給第一、第三至第五被告人傳票和今日聆訊的訟費,即時評估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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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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