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瑞霞 訴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另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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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216/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216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08年2月29日 宣判日期:2008年2月29日 ---------------------- 判決書 ---------------------- 1.區女士申請更改本席在2008年2月6日頒佈的判案書第21段所作的暫准訟費命令。 2.根據該暫准訟費命令,區女士須支付房委會、葉先生、李女士,和文先生抗辯申索的訟費(包括所有留後再議的訟費)的三分之二,如果訴訟各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須交由法院評估。此外,本席亦頒發大律師證書給予房委會、葉先生、李女士和文先生。 3.訟費是在法院的斟酌權之內。本席作出上述暫准命令時主要考慮到下述原因:
4.今天,區女士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所持理由主要是暫准訟費命令沒有寫明訟費金額,使她十分緊張。本席可以理解區女士的感受。但本案進行了一段長時間,進行過不少法律程序,涉及相當多的訟費項目。在此情況下,法院不可能於審訊完畢後即時就訟費作出評估,更何況各位被告人的代表律師亦需要番查記錄才可計算出訟費金額。 5.暫准訟費命令其實命令了大家先進行協商。倘若大家不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法院會以對訟當事人基準計算訟費,即區女士只需付一些必須和恰當的訟費,這對於區女士而言亦是一項保障。 6.法院是要在訟費評估程序完結後才可計算出訟費金額多少。如果區女士想早日獲悉訟費金額,可以與房委會、葉先生、李女士和文先生或他們的律師連絡,試圖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 7.就於今天的申請而言,本席認為區女士沒有理據更改暫准訟費命令。本席撤銷區女士的傳票,暫准訟費命令成為永久命令。 (法官向與訟雙方詢問訟費事宜) 8.如前述,法院通常考慮將訟費判給獲勝的一方。區女士的傳票被撤銷了,本席看不到有特殊原因不按慣常準則行事。本席命令區女士須付給房委會、葉先生、李先生和文先生傳票的訟費,即時評估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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