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雄雄

Case No.HCMA 61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1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1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6年第367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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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藍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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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接載乘客往目的地」的罪名成立。控罪指上訴人身為的士司機,無合理辯解而拒絕駕駛該的士之租用人指示的斜路落摩天大廈內之通道。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根據裁斷陳述書,本案案情引述如下:

7. 第一控方證人稱述在案發時,她和第二控方證人、及表姐三人共同乘搭的士。當他們登上的士後,她告知上訴人前往位於雲景道的摩天大廈(以下簡稱“大廈”)。當的士駛至摩天大廈的門口鐵閘時,上訴人停車,第一控方證人要求上訴人繼續開車落斜路、及前往大廈門口前方的通道下車,上訴人回應稱:這是『私家路』,堅持他有權力毋須繼續前行。第一控方證人再次向上訴人提出相同要求,並指出因她已扭傷腰,擔心如果下車步行會加深病患,也向上訴人表明她在當天較早的時段,已多次乘搭的士往返大廈內的通道。但上訴人仍以通道屬於『私家路』為理由,後推說若發生交通意外、他將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堅持拒絕前往通道。第一控方證人補充稱:在她向上訴人提出要求時,剛巧有一輛的士正從大廈內的通道、向他們迎面行駛,離開大廈大門;她不但向上訴人再三強調大廈內的通道不屬於私家路,而且表明任何的士正如那輛離開大廈大門的的士、都是可以自由進出通道的。當時,大廈內或其門口並沒有任何道路工程或障礙物,會防礙上訴人開車前往大廈內的通道。可是,上訴人一昧堅持己見。最後,第一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前往北角警署報案。」

證供分析和判斷

3.裁判官細心考慮和分析控方證供後,作出如下的裁決:

12. 本席已小心觀察各位控方證人在作供時的舉止、神態,也仔細裁量有關證物,本席認為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前後一致,彼此吻合。控方案情主要依賴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的供詞。本席認為第一和第二控方證人的證供皆直接了當、清楚,已詳細地講述了案發的經過,在多次盤問下,也不受動搖。本席認為他們已將案發的經過、包括第一控方證人和上訴人彼此之間的對話,以及上訴人即場的回應、已如實向法庭供述。很明顯,上訴人除了清楚明白第一控方證人提出的要求之外,也看見在場有另一輛的士從大廈內的通道駛離大廈大門口,並已得悉其他的士是可以自由進出大廈內的通道,只是拒絕開車前往目的地。本席信納在案發時,的士是可以駛往大廈內的通道。本席予以接納他們的證供為事實。」

上訴理由

第一項上訴理由

4.代表上訴人的潘大律師提出兩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是:

「裁判官基於錯誤的(1)理解及/或(2)邏輯,因而錯誤否定上訴人當時持有真誠合理、錯誤的理解。」

5.潘大律師陳詞指上訴人的抗辯理由,可從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的對話中,綜合為兩個真誠合理、錯誤的理解:

(1) 第一控方證人要求上訴人駛入的大廈內的通道(“通道”)屬私家路,上訴人是無權進出的。
  (2)  通道屬私家路,若發生交通意外,上訴人將得不到保險公司賠償。」

6.針對上述第一項上訴理由,代表答辯人的政府律師回應很簡單,她指裁判官在考慮過以下證供後,才對上訴人作出他當時並沒有一個合理辯解而拒載的裁決:

(a) 控方第一證人已表明她在當天較早的時段,已多次乘搭的士往返大廈內的通道;
  (b) 在控方第一證人提出要求時,剛巧有一輛的士從大廈內的通道離開;
  (c) 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再三強調大廈內的通道不屬於私家路;
  (d) 在大廈內或其門口並沒有任何道路工程或障礙物妨礙上訴人開車前往大廈內的通道;
  (e)  控方第一證人亦確認在平時電召的士要求租用時,其他的士司機會應她的要求、駛至大廈內的通道;和
  (f) 控方第三證人確認在通道的石壁上,沒有張貼『私家路』的標誌。大廈亦沒有任何限制標誌,禁止任何公共車輛駛入該通道。」

本席同意張律師的陳詞。

7.再者,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221 章第 94A 條,如果上訴人是利用當時他有合理辯解的話,而拒絕駕駛他的的士至租用人指示的地方,他便有責任舉證證明上述事宜,而控方則無須舉證否定該事宜。

8.上訴人於審訊中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其他辯方證人作供,所以裁判官在審訊中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或顯示上訴人當時有任何合理辯解。

第二項上訴理由

9.第二項上訴理由是:

「裁判官忽略考慮通道是否私家路,並基於對證供的錯誤理據,因而錯誤斷定車輛可自由進出通道。」

10.有關上述上訴理由,本席同意張律師的陳詞指,無論事發地點是否私家路,本案的重點是上訴人當天有否合理辯解而拒載。正如答辯人陳詞指,上訴人從沒嘗試進入大廈,亦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他所說進入私家路將不獲保險賠償。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認為裁判官絕對有理由裁定上訴人是沒有合理辯解而拒載。因此,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上訴人:  由劉大潛律師行轉聘潘英賢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