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m 訴 H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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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與訟雙方結婚兩年後,丈夫發出離婚呈請,妻子亦向法庭提出反呈請。經聆訊後,於2007年3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葛倩兒 就丈夫的呈請頒發了暫准離婚令,而撤銷了妻子的反呈請。

Cites 1 case

Case No.HCMP 25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5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257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5年第10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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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 TYM  
   
答辯人 HW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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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8年4月9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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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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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本案與訟雙方結婚兩年後,丈夫發出離婚呈請,妻子亦向法庭提出反呈請。經聆訊後,於2007年3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就丈夫的呈請頒發了暫准離婚令,而撤銷了妻子的反呈請。

2.2007年12月6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振國處理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

3.法官考慮了以下因素:“(1)這是一段相當短的婚姻,只有31個月;(2)妻子只有29歲,是很年青;(3)妻子每月有15,000元的合理支出;及(4)丈夫對於這段婚姻的總體貢獻及財產的累積是有莫大的貢獻;而相對地,妻子的貢獻是相當少”,決定頒發一項整筆性付款的命令。法官裁定丈夫須支付$350,000給妻子,加上聆訊前丈夫曾支付給妻子的$270,000,整筆付款總數為$620,000。

4.法官的命令於2007年12月18日存檔。

5.2007年12月24日,妻子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要求“金額為總資產值的一半”,但她的上訴許可申請於2008年1月22日遭法官駁回。

6.2008年2月13日,妻子向上訴法庭申請單方面逾期上訴許可。同日她所作的誓章中,除了一句“要齊近期文件”之外,她並沒有提供任何理由解釋延誤。

7.2008年2月15日,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拒絕了妻子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8.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14(3)條,若一名上訴許可申請人欲向本庭重新作出許可申請,她應於單一位法官的命令作出後7天內提出重新申請(在本案中即2008年2月23日為時限)。

9.然而妻子遲至2008年3月10日才向本庭作出本申請。在妻子2008年3月10日的誓章中,她說“上訴最後判決沒有根據「公平原則」或DD v LKW (5/3/2008)半分資產及婚後的影響賠償。逾期申請要求法庭重新考慮上訴許可的申請”。在本聆訊時,妻子亦提供了一份簡短的文件,列出她的要求。

10.看來妻子要求逾期上訴的理由是希望能依賴DD v LKW案為上訴基礎。

11.確立的一般法律原則是新法例或新案例並不成為逾期上訴的理由。香港終審法院在HKSAR v Hung Chan Wah [2006] 9 HKCFAR 614一案中(第23至25段)已確立了這一點,本庭(副庭長及袁家寧法官)亦於Tsang Yiu Kai & Others v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HCMP 1322/2007, 18 December 2007一案中討論過這一點。本庭看不到本案有任何例外的情況。

12.無論如何,即使本庭考慮DD v LKW一案的原則,本庭亦看不到在本案的情況下(尤其是雙方只結婚兩年,及丈夫所作的貢獻),妻子怎可要求丈夫的一半資產。本庭認為法官的裁決是正確、合理的。妻子希望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之論點。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庭駁回本申請。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