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麗萍

Case No.HCMA 9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1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9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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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麥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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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公務員,工作地點是長沙灣政府合署,每天放工後她會在深水埗地鐵站乘搭地鐵回家。

3.案發當日,她下班後步行到達地鐵站,當她正在通往地鐵站的石級向下行時,突然感覺有人從後推了她背部一下,那人立即越過她的身邊向前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說了一句「有冇搞錯!」,上訴人便立即轉身迎面衝向控方第一證人,用右手拿着的一把短傘迎面打向控方第一證人的頭部,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用右手擋格,因此短傘只打到她右手手指。襲擊控方第一證人後,上訴人便轉身急步沿梯級向下離開。控方第一證人嘗試追截上訴人,但當到達月台時上訴人已上了一班列車離開,這時控方第一證人發覺手部有疼痛及紅腫,她決定先回家,直至第二天早上才報案。

4.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指稱當時望到上訴人的正面大約10秒,她亦即時認出上訴人是她過往曾3次在附近遇見過的人,所以她被襲擊時,對上訴人的樣貌有深刻印象。

5.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報警後曾經與警員在附近嘗試尋找襲擊她的人,但不成功。直至事發後約四個半月的一天,控方第一證人下班後,在深水埗地鐵站正準備入閘時,有一名女子從她背後用一把短傘嘗試撥開她,當控方第一證人向右避開時,該女子便衝前入閘,該女子轉頭望向控方第一證人時,控方第一證人認出該女子便是上訴人,於是控方第一證人跟隨上訴人入閘及上了同一班列車,她即時用手提電話報警。當列車到達尖沙咀站時有警員上車接觸到控方第一證人,警員在控方第一證人的指示下在車廂內找到上訴人,結果全部人再轉車回到尖沙咀站的車站警務室內作調查。

6.控方第二證人是接報在列車上拘捕上訴人的警員,他指出上訴人在警誡下回答:「我無做過,我無見過果個女人,亦同佢無過節,亦從未見過佢。」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供。她的證供指當日她下班後到深水埗地鐵站,當時她右肩搭着她的手袋,左手則拿着一個手抽袋。上訴人說當她準備入閘時,有一名女子貼近她右側,上訴人說由於當天她的手袋內有數千元現金,所以她為防止該女子對她有不軌企圖,對該女子說不要站得這樣近,說完她便隨即入閘。之後在車廂內被警員和控方第一證人截停她,上訴人表示她從未見過該女子,她從沒有襲擊過該女子,當時上訴人在庭上稱該女子並非控方第一證人,而是另有其人。

7.裁判法官聽取證供後,他作詳細分析及參照Turnbull案例的指引,在裁斷陳述書中亦有適當地提醒自己關於控方第一證人認人方面的證詞,再仔細地分析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雖然控方第一證人認為自己沒有認錯人,但也有可能是一場誤會。最後,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誠實可靠,亦裁定控方第一證人的認人證供是準確的。

8.裁判法官拒絕接受上訴人作供的供詞,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常理。因此,裁判法官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的疑點之下,成功舉證指上訴人犯了普通襲擊罪。

9.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三番四次強調她沒有做過,而她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她亦指責裁判法官多次擾亂她,她亦認為在審訊時的情況很混亂。

10.本席參照上訴宗卷騰本第16頁開始,裁判法官在這宗案件中,經常要提醒上訴人當時陳詞關於案情的要點和問題,不要說別的事情。

11.在上訴聆訊時,本席亦明白到她不是一位律師,是沒有上法庭的經驗,上訴人在陳詞中都是重複她的上訴理由即是她沒有做過。

12.上訴人聲稱在街上見到有很多女子與控方第一證人的樣貌一樣,這種說法其實是不對題的,所以本席都可以理解到裁判法官在審訊時的困難。

13.上訴人投訴稱她是一位公務員是不會做出這些事,在裁斷陳述書中裁判法官也列出這一點。

14.上訴人續稱她的鞋不適合她穿著,所以她不會走得太快。這種種問題,當時上訴人在審訊亦有提及過,裁判法官已經作出考慮。

15.上訴人提及到她有證人證明她當日是不在場,本席詢問她為何在審訊時不召見證人,她認為自己作供已足夠,所以沒有選擇召見證人。在這情況之下,上訴人有權選擇不召見證人,這是她的權利,現在才要求傳召證人,本席認為不適當。

16.本席已參照上訴宗卷文件,包括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口頭裁決,本席認為控方已提出足夠證據來支持上訴人的定罪,而這定罪亦沒有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

17.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金玉署任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