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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5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54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4年第61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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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1995年5月答辯人(妻子)和申請人(丈夫)在國內結婚,並在1995年10月及1997年12月在香港誕下兩名兒子, 現年分別是11歲及8歲。 2.2004年, 妻子以丈夫行為不合理為理由,申請離婚妻子沒有要求丈夫支付贍養費, 而只希望得到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但丈夫反對並阻止妻子和兩名兒子會面。事件需由法庭解決。 3.2005年7月30日,經聆訊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惠芳裁定兩名兒子的管養權應交給妻子,但丈夫有定期探視權。吳法官同時下令除非符合定下條件,雙方都不能將兒子帶離香港。 4.其後,丈夫不滿上述安排,曾向法庭申請要求法庭更改吳法官的管養權命令。 5.2007年11月27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敬華拒絕丈夫的申請,但稍為修改探視權的安排。 6.2007年11月28日,丈夫再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更改2005年7月30日所作的管養權命令。 7.2007年12月21日,吳法官拒絕丈夫的申請。 8.丈夫不服,在2008年1月9日存檔單方面傳票申請,要求法庭給予他許可,就吳法官在2005年7月30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9.2008年1月17日,上訴法庭單一法官袁家寧拒絕丈夫的申請。 10.丈夫仍不服,現向本庭重新提出申請,要求獲准就吳法官2005年7月30日的判決上訴。 11.丈夫指社工報告揑造事實而妻子更有說謊抹黑他。丈夫力稱曾長時間撫養兩名兒子,但法庭卻遭誤導及將兩名兒子的管養權交了給妻子。 12.丈夫更指兩名兒子多次遭妻子虐待受傷,而妻子更可能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丈夫亦指妻子沒有小心照顧兒子,經常外出,獨留兒子在家。 13.丈夫對妻子的指控,在多次申請都有作出,亦受法官仔細考慮,但法庭經考慮過有關報告後,否定丈夫的指控。 14.無可否認妻子曾因兩名兒子頑皮而體罸他們,但丈夫指妻子虐待兒子的說法並不成立,相反來說,妻子是非常疼愛兩名兒子。 15.兩名兒子的老師亦表示妻子較丈夫更關心兩名兒子的福利。根據有關的進度報告,兩名兒子獲妻子適當照顧,而他們的學業成續更是十分卓越。 16.吳法官及黃法官都已就案件的背景及丈夫的指控作出詳細分析和評估。兩名法官都否定丈夫的指控。 17.根據有關證人的證供,吳法官及黃法官認定兩名兒子的管養權歸妻子對兩名兒子的福祉而言是最佳的安排。 18.社會福利署的報告和上述觀點吻合。 19.丈夫對妻子作出的指控只是意氣之言。妻子曾體罸兩名兒子一事亦不足以更改法庭較早前就他們管養權事宜作出的決定。 20.丈夫希望提出的上訴,完全沒有可爭拗之處。本庭亦拒絕批准他提出逾期上訴。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