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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242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423號 (原婚姻訴訟案件2005年第98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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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妻子) 和答辯人(丈夫)在1979年結婚,育有兩名成年女兒。2006年法庭發出暫准離婚令,解除雙方婚姻並處理妻子的經濟給養。他們家庭資產主要是位於屯門現值約156萬元的婚姻居所和在聯名戶口內的約162萬元,但妻子指稱丈夫有其他資產。她特別指出丈夫曾在2006年支付映灣園一物業的首期,目的是隱瞞資產,而丈夫亦沒有合理解釋銀行戶口消失了的130萬元。 2.丈夫則指其銀行戶口只消失了98萬元而該筆款額是消費在女兒的教育開支,律師費和購買映灣園物業上。丈夫更指妻子收取了分別是20萬元的家庭儲蓄和30萬元源自妻子姐妹的還款。妻子則指有關款項已花費在私家償探,償還欠債及家庭開支,包括出席大女兒畢業禮上。 3.2007年6月15日,經多天的聆訊和聆聽過雙方結案陳詞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作出多項事實裁決。她否定妻子曾有支出20萬元作私家偵探費用,無論如何,丈夫亦不需為該費用負責。陳法官亦接納妻子因丈夫在一段時期沒有供養家庭故妻子確有需要花費了30萬元。最後陳法官裁定家庭資產總額約420萬元而妻子應得到230萬元整筆款額。考慮到妻子已拿取了家庭資產約22萬元,陳法官就妻子提出的經濟給養申請作出以下判令:
4.陳法官認為妻子每月合理使費(住屋開支除外),約為8,000元。陳法官亦認為婚姻為期26年而丈夫的工作期為39年,因此妻子應分配丈夫退休金的比例為26/39之50%,即約35%。 5.雙方都不服陳法官的判決,曾先後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獲准延期提出上訴。 6.2007年11月26日,陳法官拒絕雙方的申請。 7.妻子不服陳法官的裁定,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07年12月11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寧拒絕妻子的申請。 8.妻子仍不服,現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她就陳法官的判決上訴至上訴法庭。 上訴理由 9.在其極為詳盡的誓章及書面陳詞,妻子強調丈夫平均每月薪金8萬元,亦有增薪的機會,因此雖然丈夫可能要負擔兩個家庭,每月仍有近3萬元何使用,另加上壽險保單的收益,丈夫的每月淨儲蓄近4萬元。妻子力稱丈夫擁有的現金儲蓄必較陳法官裁定的為多。 10.妻子指丈夫的女朋友只有35歲,她再婚後可找工作,導致丈夫有額外的現金來源。妻子亦指陳法官沒有考慮她購買居所時的其他支出。 11.妻子力陳自己年紀漸大,健康亦每況愈下,陳法官的判決會令她逐漸步向貧窮。 12.妻子特別指出陳法官以2013年為丈夫給養她的時限,忽略了丈夫承認會跨越2013年才退休的計劃。妻子強調到2013年,她已沒有足夠金錢支付生活開支。 13.妻子亦指出在婚姻期間,經濟來源全靠丈夫,自己則負責全部家務,令身體狀況不佳,但陳法官不但沒有理會,更忽略了她要供養父母的責任。 14.妻子指丈夫隱瞞資產,包括黃金80兩,儲蓄壽險保單,購買映灣園物業首期供款的來源,但陳法官沒有理會亦忽略了丈夫承認持有中電股票。妻子更指自己欠下龐大債務,陳法官不認同,卻接納丈夫一些虛假陳述,包括具誤導性的文件。 15.妻子力稱獲分配到的230萬元不足以維持她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特別是她每月都要支付巨額醫療費,原審法官不但沒有考慮該些支出,更沒有考慮到她要負責父母的供養。 16.妻子的誓章及書面陳述亦將雙方婚姻背景及引發離婚過程詳細列出,但本庭認為在此本判案書無需將有關事項細表。 討論 17.一段長達20多年的婚姻破裂導致雙方對薄公堂及要分配家庭資產,必會嚴重影響雙方的經濟狀況。 18.妻子希望能維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是不可能達到的,法例亦沒有上述要求。不論誰對誰錯,丈夫亦開始了另一段婚姻,有另一家庭要照顧。他亦要面對一定的經濟壓力。他亦絕不可能維持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 19.法庭在婚姻破裂後作出經濟給養命令時,不可能專注細節,作出數學式或近乎完美的評估。法庭只能根據雙方呈堂的證據,有關因素及大原則,就家庭資產及雙方的經濟需要採納粗略的計算方法。 20.陳法官聆聽過雙方提供的證據及陳述後,裁定家庭總資產(丈夫的退休金除外)為420萬元。 21.陳法官的裁定屬事實裁定。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更改原審時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有關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22.本庭已詳細考慮過妻子提出的論據。本庭不認為陳法官的事實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妻子指丈夫隱瞞資產的指控不成立。假若妻子的立場正確,丈夫仍有80兩黃金存在銀行,她應傳召有關證據支持她的立場,但她沒有這樣做,她不能在上訴階段指原審法官的裁決有錯。無論如何,陳法官雖然沒有在判決書內言明,她一定是否定了妻子的立場,才作出有關裁定。 23.陳法官裁定妻子應得丈夫35% 的退休金是有足夠邏輯基礎支持的。妻子指應獲丈夫退休金的更大部份。妻子的論據是建基在退休金以往的回報表現及退休金在2006年的滾存面值。考慮丈夫退休金合理分配時,不應單單着重丈夫退休金的面值,原因是該面值可能會減少。假若丈夫退休金的面值減少,則其以後的供款會佔更大的比例,而預支給妻子的30萬元亦會佔丈夫退休金的更大百份比。 24.本庭亦不能忽視丈夫再結婚後,他的再婚妻子亦有權享有他以後賺取的退休金。 25.雖然丈夫月入8萬元,他有多項支出,包括按揭還款、公積金供款和薪俸稅等,他更有另一家庭要負擔。妻子指丈夫每月的淨儲蓄金額時亦忽略了丈夫必須支付的開支,特別是稅款。 26.陳法官裁定丈夫支付給妻子的230萬元,包括預支30萬元的退休金款額,以整體案件背景而言,包括陳法官裁定的家庭總資產數額,並非不合理。陳法官計算妻子應得到丈夫退休金的比例,亦是有邏輯基礎,不能視為不合理致上訴法庭要改判。 27.對妻子所稱可能會面對的困境,本庭同情,但她亦須面對現實,盡量努力解決婚姻失敗所導致的必然後果,包括生活水平下降。 28.本庭不認為有足夠理據推反陳法官所作的判決。 結論 29.本庭拒絕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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