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kw 訴 Lpk

Case No.HCMP 2447/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2447/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447號

(原婚姻訴訟案件2005年第986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WKW  
   
答辯人 LPK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聆訊日期 :  2008年1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2月2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申請人(丈夫)和答辯人(妻子)在1979年結婚,育有兩名成年女兒。2006年法庭發出暫准離婚令,解除雙方婚姻。

2.2007年6月15日,經多天的聆訊和聆聽過雙方結案陳詞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玲玲就妻子提出的經濟給養申請作出以下判令:

“(一)   丈夫須支付妻子整筆款額,金額為2,076,000元。這整筆款額的第一期付款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7天,先支付1,000,000,餘數則於婚姻居所被售後7天內支付,而丈夫須支付300,000元予妻子作為他退休金的部份預支。這金額亦是於婚姻居所出售後7天內支付,婚姻居所於絕對離婚令頒發後3個月之內出售,金額不低於1,560,000元。

(二)    妻子於丈夫退休時,將由丈夫處獲得其退休總額之35%。

(三)    雙方各自負責其訟費。      

3.雙方都不服陳法官的判決,曾先後提出傳票申請,要求獲准延期提出上訴。

4.2007年11月26日,陳法官拒絕雙方的申請。

5.丈夫不服陳法官的裁定,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提出上訴許可申請。2007年12月11日,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拒絕丈夫的申請。

6.丈夫仍不服,重新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本庭批准他就陳法官的判決上訴至上訴法庭。

上訴理由

7.丈夫指陳法官對家庭資產的計算有很大的錯誤,不但低估其家庭開支,更高估了妻子的現金需要,做成家庭資產分配不平均。丈夫亦指有關的臨時贍養費判決及訟費的判決都不合理。

8.丈夫強調他原先向妻子作出的建議十分合理,亦十分接近陳法官的最終判決,反觀妻子的要求非常不合理,與判案書的裁判相距十分大,因此,法庭應判訟費給他,而不應判定雙方各自負責訟費。

9.在其誓章,丈夫重申計算婚姻居所的價值時,應將出售時要花的費用計算在內。

10.丈夫力稱法庭不應將其所花的律師費用計算為家庭資產而妻子的費用亦較她所稱為少。丈夫指陳法官無需判令妻子可一次過支付購買居所的費用。丈夫認為妻子可租住居所或以分期付款形式購買其所需居所。

11.丈夫強調其名下資產的30萬元是屬他人所有,故不應計算為家庭資產,丈夫亦強調陳法官沒有將他的個人負債考慮在內,導致其判決有誤差。

12.丈夫指其生活費用較陳法官所計算的為大而因為妻子將離婚訴訟程序拖長,令他要在訟案期間要向她提供更多贍養費。

13.丈夫亦指陳法官計算他退休時所有的資產錯誤而陳法官亦不應判令妻子可以一次過付款購買一居所。

14.丈夫力陳陳法官的判令忽視了他的現金需求而高估了妻子的現金需求。

討論

15.丈夫是中電工程師,月入8萬多元,妻子結婚後兩年便全職為家庭主婦,經濟上完全依賴丈夫。離婚後丈夫需向她提供合理足夠的經濟給養。

16.丈夫一方面指他原先向妻子作出的建議十分接近陳法官的最終判決,一方面又稱陳法官的判決不合理,是自相矛盾。

17.無論如何,陳法官是經過多天聆訊才作出有關事實裁決,並根據其事實裁決作出經濟給養的判令。

18.在計算一段長近20多年的婚姻破裂後的經濟給養時,法庭不可能專注細節,作出數學或及近乎完美的評估,而只能根據大原則,採納粗略的計算方法。丈夫為中電工程師,月入8萬多元。根據陳法官的裁定,家庭資產有420萬元。陳法官認定妻子應一次過付款購買居所及有數十萬元現金防身是合理正確的決定。

19.陳法官作出經濟給養的判決是建基在她作的事實裁決。一般而言,上訴法庭不會更改原審時所作的事實裁決,除非有關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20.本庭不認為陳法官的事實裁決是完全沒有證據支持或和文件證據或其他不可反駁的證據有抵觸。

21.以整體案情,包括雙方的經濟狀況,賺錢能力,婚姻長短和雙方的健康狀況和對家庭的貢獻等等有關因素,陳法官所作的經濟給養命令是恰當的,本庭沒有理據更改。

22.陳法官所作的訟費判令更屬酌情權的判令,本庭更沒有理據改判。

23.本庭不認為丈夫擬提出的上訴有可爭抝之處,更沒有勝訴的機會,本庭亦拒絕批准他上訴。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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