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恒

Case No.HCMA 130/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3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7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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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張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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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4月16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4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不成立,接着要求索取訟費,但申請被裁判法官拒絕。現上訴人就該訟費拒絕令,提出上訴。

2.本案的主要證據來自一位證人在認人手續中認出上訴人,沒有其他證據,最後裁判法官因不相信該證人的認人證據是穩當,所以判處上訴人無罪。

3.裁判法官在考慮訟費時,認為上訴人在被捕後保持沉默是將懷疑帶給自己的行為,因而拒絕上訴人的訟費申請。

4.上訴聆訊前,代表上訴人的鄧律師作出書面的完備上訴理由,代表答辯人的黃律師看過檔案後,已寄信給法庭指出答辯人沒有反對上訴人應得到訟費。

5.法庭應尊重每個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權利,本席亦同意雙方律師的意見。

6.本席裁定今天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上訴人應取得今天上訴聆訊的訟費及在裁判法院審訊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同意,則交由法庭處理。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鄧耀榮律師行鄧耀榮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