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江標
Case No.HCMA 283/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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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8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8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890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4月17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4月17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裁判法官在判刑前索取了兩份精神病報告和感化官報告,裁判法官考慮過有關報告後,判處上訴人醫院令三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書中已清楚指出他為何索取上訴人的感化報告及精神病報告,本席毋須在此再敍述,最主要是本案的判處並不是一個普通的刑罰,是為了上訴人本身的利益而作出的命令。 3.報告內指出上訴人要定時食藥來控制他的情緒,因上訴人認為自己冇事,所以沒有按照醫生吩咐食藥。上訴人是在情緒低落下犯案,他到前妻家拍門,致令他的子女受驚,沒有開門,因而引致上訴人干犯了刑事損壞控罪。 4.本席明白上訴人的立場,上訴人認為他自己冇事,不應該再被判入院。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再次強調他冇事,當日他是「唔開心」,所以才破壞了門鐘,他強調不會再犯。 5.本席參看所有的醫生及感化官報告,認為裁判法官在作出醫院令時是完全沒有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