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榮生 訴 地政總署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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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兩名被告人重建九龍發展區第一區:尖沙咀綜合重建區的項目、發出入伙紙及售賣任何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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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70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8年第70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8年4月29日 裁決日期: 2008年4月 29日 ---------------------- 裁決書 ---------------------- 1.原告人申請臨時禁制令,禁止兩名被告人重建九龍發展區第一區:尖沙咀綜合重建區的項目、發出入伙紙及售賣任何單位。 背景 2.原告人是尖沙咀康和里11號五樓前座單位業主,該單位是尖沙咀河內道四街綜合重建計劃受影響物業之一。2000年3月,物業的承按人於HCMP 4510/1999因按揭欠款而獲法庭判予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並對物業委任接管人。 3.2000年10月,財政司司長法團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行使收回土地權力,並將有關發展權給予第二被告人之前身土地發展公司。 4.2008年3月20日,接管人與地政總署署長就收回土地的補償達成協議。 5.申索陳述書指原告人是物業的業權人,第一被告人沒有根據《基本法》第120條依法保障他的權益,令他經濟及精神上受到極大損失。他指稱第二被告人欺騙和欺壓,以舊樓的市值作出補償,應該賠償他的全部損失。 6.早於2000年,原告人於HCA 2434/2000以同樣理由對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的前身土地發展公司作出索償。2001年1月,訴訟被聆案官剔除。原告人向原訟庭法官提出上訴,但案件一直不了了之,直至本年4月18日,原告人才申請排期恢復聆訊。 7.原告人亦就法律援助署署長拒絕其法律援助申請向原訟法庭申請准予司法覆核許可(HCAL 133/2000)。楊振權法官(當時官職)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拗之論據,駁回其申請。 法律原則 8.法院在行使臨時禁制令的酌情權之考慮如下:
原告人的理據 9.原告人引述《基本法》第120條:
10.原告人指前港英政府賦予他土地權益,他亦已向政府補回高空發展的地價,有參與重建的權利,並不受欠交按揭款項的影響。特區政府不理承諾收回土地是不誠實的。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理據 11.兩名被告人的反對理由如下:
討論 12.據前最高法院合議庭案例In Re Application by KOY Investment Co Ltd & ors [1983] HKLR 28 判決,《收回土地條例》第9條禁止基於收回土地引致的損失之任何申索。 13.無疑原告人是物業在法律上的擁有人,但物業已被承按人接管,而財政司司長法團依法行駛收回土地權力,原告人沒有提出任何可爭拗之論據反對收回土地。他未能提出任何認真之爭議,或指出損害賠償不足以彌補任何應有的損失。 結論 14.因此,臨時禁制令的申請被拒絕。 訟費 15.原告人須就本申請支付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訟費,如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交聆案管評定。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被告人:由律政司譚治淮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林亦淙律師代表 上訴被駁回: 請參閱CACV157/2008 日期: 2008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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