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秋明 訴 港薈貿易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Case No.DCEC 787/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EC78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訴訟編號2005年第7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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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I CHAU MING(賴秋明) 申請人
   
 

KONG WUI TRADING LIMITED
(港薈貿易有限公司)

第一答辯人
  SO HEUNG KAM 第二答辯人
  SO YEE HEUNG 第三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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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3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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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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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對他在2004年7月6日所受的工傷按《僱員補償條例》(下稱「《條例》」)第9條、第10條和第10A條作出賠償金額的評估。

按《條例》第9條作出的賠償

2.覆核評估證明書顯示,申請人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的百分比為54 %。

3.申請人出生於1956年12月7日,在意外發生日(即2004年7月6日)是47歲。

4.他在2004年7月4日受僱,日薪為800元。本庭裁定他每月可工作15天,因此他的月入為$12,000。按條例第11(1B)(b)條的規定,申請人在意外發生後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24個月,因此,他的每月收入需按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調整。2004年7月的消費物價指數為99.4,而2006年6月的消費物價指數為102.4,因此增幅為3 %。按這增幅,申請人的月入為$12,360($12,000 x 1.03)。

5.按條例第9條的規定,申請人可得的補償是$480,556.80($12,360 x 54 % x 72)。

按條例第10條作出的補償

6.申請人的病假是由2004年7月6日至2006年9月25日共812日,他可得的補償是$267,635.2($12,360 x 812 / 30 x 0.8)。

按條例第10A條作出的補償

7.申請人共用去$400醫療費用,他可得回這筆款項。

8.申請人共可得$748,592($480,556.8 + $267,635.2 + $400)。

9.本庭裁決,三名答辯人須共同及/或個別地在14天內向申請人支付$748,592以及其利息。由2004年7月6日至本日為止,利息為判決利息的50 %;由2008年3月26日起至債項清償為止,利息以判決利息計算。

(法官向勝訴方詢問訟費事宜)

訟費

10.本庭頒令,三名答辯人須共同及/或個別地向申請人支付涉及是次聆訊的訟費,如與訟各方未能同意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申請人本身的訟費則按法律援助規例作出評定。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申請人 由梁譚黃律師事務所Mr Choi Wing Pong,Benny代表
第一答辯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二答辯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第三答辯人 出席,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