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建廣

Case No.HCMA 13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7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3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13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58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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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盧建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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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8年4月17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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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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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本宗案件案情很簡單,最主要證供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在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高級警員,事發時他在觀塘道西行第三綫,騎着警察電單車,穿着制服巡邏,現場是一條微微向右灣的路,他在現場見到有一架巴士,稍後,他得知該巴士是上訴人所駕駛的,在西行第一綫行走,證人見到巴士前面暢通,證人目擊巴士無打指揮燈,由一綫抽出二綫,當時有一的士在巴士右邊,的士左車頭大約在巴士車頭至車中間位置,的士要由原本速度每小時30公里緊急減速至10公里,而且要急扭右閃避上訴人所駕駛的巴士,證人指出的士與巴士之最近距離只有一米,當時他聽到現場有一吓長響「咹」聲,但不知是誰人響「咹」。控方第一證人在的士右邊見狀,便指示的士及巴士靠邊停車調查。

3.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稱,他看不到有任何事物阻礙巴士,要迫令巴士以這種方式來轉綫。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向上訴人指出他是不小心駕駛。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見的士打右燈,他以為的士轉,於是將車轉出。控方第一證人稱他完全沒有見過的士有打右燈。

4.控方第一證人亦接受上訴人律師的盤問,他不同意上訴人律師的指控,在辯方律師作詳細盤問及證人作供之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指當時他想從左一綫切往左二綫,轉綫前,他看過左二綫無車才切綫,但後來上訴人又說左二綫有車,轉綫後,巴士是跟着一架在中線行走的的士車尾,巴士是順暢地過綫,後來,又有另一的士在巴士後面。上訴人說轉綫時,他不清楚的士的速度,但的士應該是比他快。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時,他不肯定同時被截停的,是否就是後面的的士。當控方第一證人截停他的巴士後。上訴人的版本稱當他被截停時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說有一麻煩的的士乘客投訴他,上訴人在庭上否認他在轉綫時,有令的士扭呔及剎車。

5.辯方律師作最後陳詞時指出有幾項理由有利於辯方,之後裁判法官亦作出分析,他認為這宗案件各執一詞,因此他要小心地處理各證人的口供,他考慮到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十分清晰,亦認為他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的口供時,他認為上訴人作證的態度,神情迴避。最終,他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和不可靠的證人。

6.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到上訴人被截停之後的一番說話,亦認為上訴人在無警誡下,上訴人在現場之說話,裁判法官認為不可以接納為證供。

7.最後,裁判法官按照控方第一證人所作的證供,他認為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是遠低於一個謹慎和專注的司機的應有行為。所以上訴人被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8.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強烈地否認不小心駕駛,因為他看見的士轉綫,所以他才跟著轉綫,他沒有迫使的士作出任何急剎的情況。

9.上訴人批評裁判法官不相信他,而作分析時沒有適當地處理案件的事實。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不論在裁斷陳述書或口頭裁斷時,他已經作出深入的分析,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有完全足夠的理由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而不相信上訴人。

10.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謝家樹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