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啟昌及另一人 訴 卓偉菁

Case No.HCMP 747/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7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747號

(原土地審裁處編號LDPD 2008年第355號) 

----------------------

第一申請人 張啟昌  
第一申請人 蘇金琼  
   
答辯人 卓偉菁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8年5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8年5月9日

----------------------

判案理由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卓偉菁女士是九龍牛頭角道得寶花園L座40/F 02室(“該物業”)的租客,業主是張啟昌和蘇金琼夫婦(“業主”)。

2.2008年初業主以卓女士自2008年1月5日起沒有支付該物業的租金,每月5,000元為理由,入稟土地審裁處向卓女士追收欠租及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3.2008年3月11日土地審裁處盧偉光法官裁定業主得直。

4.盧法官下令卓女士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欠租/中間收益,每月5,000元及訟費690元。

5.盧法官亦下令如卓女士能在2008年3月11日前繳清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則有權租住該物業,否則業主有權執行收樓及追租判令。

6.卓女士沒有履行盧法官定下的繳清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的條件,卻在2008年4月21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延期就盧法官的判令提出上訴。

7.卓女士作出一份長達59頁的誓卓,支持其申請。卓女士指業主的收樓程序不合法,沒有根據有關條例作出。卓女士亦對業主作出一些不明所指的各項指控。

8.卓女士沒有解釋為何沒有依時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更沒有指出欠交租金的理據。

9.本席不能察覺卓女士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她的上訴。

10.本席駁回卓女士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