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啟昌及另一人 訴 卓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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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747/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747號 (原土地審裁處編號LDPD 2008年第35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內庭聆訊) 聆訊及判案日期 :2008年5月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8年5月9日 ---------------------- 判案理由書 ----------------------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卓偉菁女士是九龍牛頭角道得寶花園L座40/F 02室(“該物業”)的租客,業主是張啟昌和蘇金琼夫婦(“業主”)。 2.2008年初業主以卓女士自2008年1月5日起沒有支付該物業的租金,每月5,000元為理由,入稟土地審裁處向卓女士追收欠租及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3.2008年3月11日土地審裁處盧偉光法官裁定業主得直。 4.盧法官下令卓女士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欠租/中間收益,每月5,000元及訟費690元。 5.盧法官亦下令如卓女士能在2008年3月11日前繳清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則有權租住該物業,否則業主有權執行收樓及追租判令。 6.卓女士沒有履行盧法官定下的繳清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的條件,卻在2008年4月21日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批准她延期就盧法官的判令提出上訴。 7.卓女士作出一份長達59頁的誓卓,支持其申請。卓女士指業主的收樓程序不合法,沒有根據有關條例作出。卓女士亦對業主作出一些不明所指的各項指控。 8.卓女士沒有解釋為何沒有依時提出上訴許可申請,更沒有指出欠交租金的理據。 9.本席不能察覺卓女士有任何可爭拗的論點支持她的上訴。 10.本席駁回卓女士的申請。
第一及第二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