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Capital (Hong Kong) Ltd 訴 Wan Wei 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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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15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07年第150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8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4月25日 判案書 1.被告人由被告之丈夫林玉駒先生代表出席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權,上訴本席在本年3月31日拒絕推翻李慶年聆案官在1月21日所發出的命令。被告人的上訴理由是,原告並未有正確地計算被告應付的按揭供款,引致原告認為被告欠交按揭供款而向法庭作出申索,申索被告人欠交供款及利息,更向被告人回收按揭物業。 2.今天代表被告人的林先生向法庭表示,實際上他已向原告支付超乎應付的款項,說他已多付了$17,551.93,而原告人未有把這些多付的款項計算在內。他亦投訴原告雖然代他支付了差餉及地租,但也不應以按揭利息計算,因為原告雖代他支付了差餉及地租引致有利息的產生,但原告沒有通知被告。被告又指出,原告所計算被告應付的或所欠的債務是錯誤的,被告亦非欠供按揭款項之人,她是被冤枉的。 3.在今天的聆訊,聆聽過林先生的陳詞後,我要求林先生把他認為原告錯誤計算或他所聲稱多付的$17,551.93的計算表提供給我,好讓我考慮。可惜,林先生雖然在我多次提供給他的時間內,他仍未能把這些數目計算給本席考慮。又因為他是提出上訴者,他有責任指出原告所犯誤錯在那方面,而且,被告需要證明他是擁有良好成功上訴機會。要證明良好上訴機會,被告必須解釋原告計算的申索欠款是錯誤的,並且需要提出其申索是基於錯誤的基礎。 4.代表原告的劉大律師則指出,其實被告並非每月準時支付按揭供款,而因為被告有斷供的情況出現,原告才提出申索。被告之斷供亦非只是因為原告在被告拖欠差餉及地租。證據亦證明被告的確曾有遲交供款的情況,而且,這現象亦是李慶年聆案官觀察所得。雖然林先生今天提出,原告人曾經忽略他在2007年8月20日及2008年1月8日所支付的按揭供款,以證明原告的計算出了問題,但是,這些供款支付是在原告提出申索之後被告才支付的,並不足以證明原告在發出申索書時的計算是錯誤的,而這些在申索書提出之後所作出的供款亦已在李慶年聆案官聆訊當天計算在內。 5.就被告今天提出的上訴理由,我不認為、亦不接納被告有任何良好的上訴勝訴機會,我亦曾經多次給予被告機會,計算及提供他認為原告錯誤向他追索的理由,但可惜,被告未能提供任何充分的理由,讓我認為他有任何勝訴的抗辯機會。 6.據以上理由,我拒絕被告的申請。被告必須支付原告的訟費,若雙方未能達成訟費協議,可由訟費評定官作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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