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清閑 訴 樂美代天然美容產品有限公司及另二人

Case No.HCCW 1294/2002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 129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2年1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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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樂美代天然美容產品有限公司MELODY NATURAL COSMETICS LIMITED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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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清閑
(SI CHENG HAN)
呈請人
   
 

樂美代天然美容產品有限公司
(MELODY NATURAL COSMETICS LIMITED)

第一答辯人
  林慶隆
(LAM HING LUNG)
第二答辯人
  林慶文
(LAM HING MAN JOSPEH)
第三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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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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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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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個清盤呈請由施清閑女士提出,要求法庭根據《公司條例》第168A及177(1)(f)條,對樂美代天然美容產品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在2002年11月27日提出,其後呈請人、第二及第三答辯人多次出席聆訊,法庭並對雙方作出指示提交證據。

3.2003年6月11日,本席准許呈請人向法庭申請排期聆訊,預計聆訊需時5天,當時呈請人由律師代表。

4.2007年5月23日,代表呈請人的律師要求法庭許可終止代表她。法庭在2007年6月6日批准了這申請。

5.從2003年6月至今,呈請人一直沒有採取任何步驟,要求排期聆訊清盤呈請。

6.2008年4月24日,破產管理署要求把清盤呈請提交法庭,由法庭作出命令如何處理這呈請。據破產管理署在2008年4月24日向法庭作出的報告,從2004年12月至2007年7月,破產管理署多次去信代表呈請人的律師,要求提供資料關於清盤訴訟的進展及結果。呈請人的律師起初回覆,他們未能與呈請人取得聯絡。後來律師通知破產管理署,由於呈請人沒有支付律師費,他們已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取得得直判決,並將會向法庭申請許可,不再代表呈請人。

7.2007年9月17日,呈請人去信破產管理署要求寬限一星期,以便她向義務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8.2007年9月28日,呈請人的妹妹施清滿女士去信破產管理署,聲稱她才是真正擁有公司股權的人,又說她希望押後清盤呈請,一旦她能夠籌得足夠的金錢,便會聘請律師繼續進行清盤訴訟。

9.2007年9月之後,破產管理署一直沒有呈請人的任何消息,故此破產管理署要求法庭作出裁決,是否應該准許清盤訴訟繼續進行,還是撤銷呈請。

10.本席認為呈請人沒有就這5年的延誤,提出任何或任何合理的解釋。本席決定撤銷清盤呈請。破產管理署在訴訟的費用,本席評定為HK$12,150.00,將由呈請人的按金扣除。第二及第三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他們也不對訟費作出任何申請,故此,本席對答辯人的訟費不作任何命令。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二答辯人:無律師代表,缺席

第三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