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金泰保險事務有限公司
|
HCCW 28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7年第28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8年4月30日 判決日期:2008年4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23日 ---------------------- 判決理由書 ---------------------- 1.呈請人乃判決債權人。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支付判決債項,在2007年6月提出本呈請。本席在2008年4月30日經聆訊後,頒布一般淸盤令,並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所涉訟費。 2.本呈請所涉的判決債項(153,949.65元),建基於區域法院在2006年10月20日頒布的判決。債務人就該判決,曾申請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該申請先後在2007年2月及12月,分別遭區域法院及上訴法院拒絕。 3.債務人對它未支付該債項這一點,並無提出異議。 4.它反對本呈請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5.法院就應否因交相申索而撤銷(或擱置聆訊)淸盤呈請,早已訂定清晰的準則。簡略而言,法院祗會在:
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行使酎情權,撤銷或擱置聆訊相關的淸盤呈請(參看Re Keen Lloyd Resources Ltd. [2004] 2 HKC 33, 37-38)。 6.債務人負有舉證證明前第5(1)及5(2)段所述事項的責任:前述Keen Lloyd一案判決書的第39頁;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td. [1996] 1 HKLR 181, 189. 7.債務人在區域法院展開的訴訟,追討的對象是Equity Underwriters Ltd. 而非呈請人。故此,現存的申索,缺乏與本呈請應具的相互關係。前第4(b)段所述的擬提出申索,亦缺乏應具的相互關係。 8.債務人在本呈請的聆訊開始時表示,它已於2008年4月28日在區域法院取得傳票,要求法庭批予許可,進一步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該申請尚待區域法院聆訊。 9.區域法院的訴訟,於2003年由呈請人展開。債務人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則在2003年8月存檔。 10.附於前第8段所述的傳票的草擬進一步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草擬狀書”):
11.簡略而言,本席同意呈請人指,債務人在草擬狀書提出的,並非真確及須予認真處理的交相申索,亦並非數額超逾債項的交相申索:
12.前第11(1)段顯示,草擬狀書所提的申索,極可能未具充分的相互關係。而草擬狀書亦未就轉承責任的指稱,提供必要的詳情:參看Bullen & Leake & Jacob’s Precedents of Pleadings (2008年)第16版,第2冊,第50-08段及第101-Y6段。 13.前第11(2)段顯示,草擬狀書追討的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交相申索獲判勝訴的話),亦極可能不會超逾本呈請所涉的債項。 14.法庭可因債務人延遲提出交相申索,而推論該申索並非真確及須予認真處理的交相申索:參看Re Landune International Ltd. [2005] 4 HKLRD 47, 56。 15.基於前第11至14段所述的情況,本席認定,債務人延誤約5年才向呈請人提出申索,可用以作出上述的推論。 16.至本呈請聆訊日止,債務人仍未清付債項,本席故此推定,債務人未具清付欠債的能力:參看Re Aurasound Speakers Ltd.[2004] 3 HKLRD 502, 515。 17.本席亦不同意債務人指,呈請人提出本呈請,並非真誠而是別具用心。 18.鑑於上列各事項,本席在2008年4月30日經聆訊後,決定頒布一般淸盤令,並在債務人不反對情況下,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梁素娟律師行轉聘黃文傑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由李偉名代表應訊 破產管理署:免除出席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Chan Wing Kam Dominic v. Hop Shing Loong Lighting Ltd
Re To Kin Wah
Re Landune International Ltd
Re Affluence Pictures Ltd
Re Project Global Ltd
Re Kitchen Cabinets Engineering Co Ltd
Capital Century Co Ltd v. Easewin Properties Ltd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