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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CW 289/2007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0 April 2008 before 鍾安德 (Chung Ande).
1. 呈請人乃判決債權人。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支付判決債項,在2007年6月提出本呈請。本席在2008年4月30日經聆訊後,頒布一般淸盤令,並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所涉訟費。
Legal issues: Conditions for setting aside or staying winding-up petition based on cross-claim
Outcome: Winding-up order granted; petition upheld.
Cited by 7 cases ·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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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28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7年第28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 聆訊日期:2008年4月30日 判決日期:2008年4月30日 判決理由書日期:2008年5月23日 ---------------------- 判決理由書 ---------------------- 1.呈請人乃判決債權人。呈請人以債務人未能支付判決債項,在2007年6月提出本呈請。本席在2008年4月30日經聆訊後,頒布一般淸盤令,並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所涉訟費。 2.本呈請所涉的判決債項(153,949.65元),建基於區域法院在2006年10月20日頒布的判決。債務人就該判決,曾申請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該申請先後在2007年2月及12月,分別遭區域法院及上訴法院拒絕。 3.債務人對它未支付該債項這一點,並無提出異議。 4.它反對本呈請的理由,可歸納為以下幾點:
5.法院就應否因交相申索而撤銷(或擱置聆訊)淸盤呈請,早已訂定清晰的準則。簡略而言,法院祗會在:
的情況下,才會考慮行使酎情權,撤銷或擱置聆訊相關的淸盤呈請(參看Re Keen Lloyd Resources Ltd. [2004] 2 HKC 33, 37-38)。 6.債務人負有舉證證明前第5(1)及5(2)段所述事項的責任:前述Keen Lloyd一案判決書的第39頁;Re ICS Computer Distribution Ltd. [1996] 1 HKLR 181, 189. 7.債務人在區域法院展開的訴訟,追討的對象是Equity Underwriters Ltd. 而非呈請人。故此,現存的申索,缺乏與本呈請應具的相互關係。前第4(b)段所述的擬提出申索,亦缺乏應具的相互關係。 8.債務人在本呈請的聆訊開始時表示,它已於2008年4月28日在區域法院取得傳票,要求法庭批予許可,進一步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該申請尚待區域法院聆訊。 9.區域法院的訴訟,於2003年由呈請人展開。債務人的抗辯書及反申索書,則在2003年8月存檔。 10.附於前第8段所述的傳票的草擬進一步修訂抗辯書及反申索書(“草擬狀書”):
11.簡略而言,本席同意呈請人指,債務人在草擬狀書提出的,並非真確及須予認真處理的交相申索,亦並非數額超逾債項的交相申索:
12.前第11(1)段顯示,草擬狀書所提的申索,極可能未具充分的相互關係。而草擬狀書亦未就轉承責任的指稱,提供必要的詳情:參看Bullen & Leake & Jacob’s Precedents of Pleadings (2008年)第16版,第2冊,第50-08段及第101-Y6段。 13.前第11(2)段顯示,草擬狀書追討的損害賠償的數額(即使交相申索獲判勝訴的話),亦極可能不會超逾本呈請所涉的債項。 14.法庭可因債務人延遲提出交相申索,而推論該申索並非真確及須予認真處理的交相申索:參看Re Landune International Ltd. [2005] 4 HKLRD 47, 56。 15.基於前第11至14段所述的情況,本席認定,債務人延誤約5年才向呈請人提出申索,可用以作出上述的推論。 16.至本呈請聆訊日止,債務人仍未清付債項,本席故此推定,債務人未具清付欠債的能力:參看Re Aurasound Speakers Ltd.[2004] 3 HKLRD 502, 515。 17.本席亦不同意債務人指,呈請人提出本呈請,並非真誠而是別具用心。 18.鑑於上列各事項,本席在2008年4月30日經聆訊後,決定頒布一般淸盤令,並在債務人不反對情況下,命令債務人須支付所涉訟費。
呈請人:由梁素娟律師行轉聘黃文傑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由李偉名代表應訊 破產管理署:免除出席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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