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秀芳

Case No.HCMA 70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0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4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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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蘇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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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7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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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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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9 條,處入獄2 年。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控罪

2.控罪指上訴人與兩名男子(羅志恆、譚權烽)及一名在逃人士,在九龍旺角海富苑商場外 ,非法及惡意傷害董傑暉 ,日期為2007 年4 月3 日。

情節

3.下面是主審裁判官就本案案情的撮要,原文可見於他的書面判詞:

「4.    案中受害人,童傑暉,在案發時是15歲,為一名中三學生。案發當日凌晨4時半左右,他收到被告人來電相約他前往海富商場7-11便利店對開的地方傾談,關於其女兒與羅志恆被傳男女關係一事。被告人叫受害人到來證實此事。稍後,受害人到達,當時被告人與譚權烽坐在其中一張枱,而羅志恆和另一名受害人不相識的肥仔就坐在另一張枱。當時現場只得他們五人並沒有其他人。

5. 被告人問受害人有否在外傳她的女兒和羅志恆搞男女關係,受害人否認。此時,譚權烽就起來指責受害人散播此事。被告人輕輕地說了一聲『做嘢』 ,同時她的右手食指指向譚權烽動了一動。譚權烽就一拳揮落受害人的臉,將他拉開幾步,然後繼續毆打直至他跌在地上。

6. 羅志恆與肥仔就行過來毆打他。肥仔拿著鐵通向受害人毆打,之後就將鐵通交給羅志恆,由他用鐵通繼續打受害人。這兩人都是毆打受害人的手手腳腳。他們毆打完之後,羅志恆就將鐵通交給譚權烽,譚權烽就拿著鐵通打落受害人的頭部。由他跌在地上至毆打完結,受害人約被毆打了一分鐘。

7. 在整個毆打過程中,被告人一直坐在她的枱處,毆打之後,受害人的左小腿受傷,頭頂右邊流血並感覺暈眩。他爬起來坐在櫈上按著頭。被告人遞上紙巾叫他抹血,並著他不要亂講說話。

8. 受害人因他的腳痛行不了路,坐在櫈上致電媽媽通知她自己被毆一事。之後,被告人與其他人就離開現場。受害人就自行前往廣華醫院求診,在醫院接受治療,縫了三針,留院一天。」

一審説明

4.再下面是上訴人的背景及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求情

9.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在求情時,律師指出被告人與丈夫離了婚,前夫不會照顧家中的子女,還留下很多債務給她。她有兩子一女,大哥20歲在半工讀,二哥15歲和12歲妹妹正在求學中,家庭經濟相當困難。被告人一直失業了,無工作已有4至5年,只靠每月$6,900元綜援過活。

判刑

10.   被告人所干犯的罪行在裁判法院是屬於最嚴重的一類傷人案件,最高刑罰可判處兩年監禁。

11.   案情顯示被告人在這班人中年紀最年長,其他人都是十多歲的少年人。被告人的身分可說是家長。她作為長輩理應以身作則豎立良好的榜樣讓少年人學習。她不單沒有這樣做,反而指使他們使用武器向他人作出嚴重傷害。

12.   事緣並非什麼大不了的事情,原來只是雞毛蒜皮的小事——什麼散播她女兒與另一位男子的男女關係。縱然有此事發生,她亦絕對沒有理由糾眾去毆打他人。更甚者,事件中還使用武器,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

13.   整個襲擊事件都是有預謀地進行——在深宵時分被告人致電受害人相約他外出,目的明顯是要襲擊他。她只說了一聲『做嘢』 ,其他人隨即輪流毆打受害人。當中他們使用鐵通毆打,本席確信是被告人指使的。

14.   受害人在事件中所受的傷害一點也不輕微。起初他痛得不能走動。到醫院後,還需要接受縫針。被告人是直接給予他這些不必要痛苦的人,她完全沒有任何理據可以這樣做。

15.   事後,被告人還著他不要胡亂說話,明顯是要影響他不要將此事驚動警方,而事實上受害人的而且確受到她這番說話的影響,在初次向警方交代事件時,他並沒有說出襲擊者的姓名。

16.   在情節上而言,本席認為是相當嚴重。她的犯罪行為實在令人髮指。從受害者角度來看,童傑暉絕對沒有想過與朋友間的一些小事,會受到如此般暴力的對待。為保障公眾利益,法庭有必要嚴懲這類犯事者以收阻嚇作用。

17.   本席認為要輕判犯下嚴重罪行的犯事者並非困難的事,但本席擔心,若最終的判刑未能反映罪行的嚴重性,這只會令大眾市民對刑法失去信心,也不能撫平受害者的傷痛。

18.   被告人在整件事件中扮演著最重要的角色。她是這班少年犯事者的主使人。加上案件情節相當嚴重,而且被告人對自己所做的一切全無悔意。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包括無刑事紀錄這點,本席判處被告人坐監2 年。」

本上訴

5.上訴方認爲,本案的判刑太重。他們指出,受害人沒有永久傷殘。反之,上訴人的目的只在保護女兒名聲,沒任何金錢或黑社會的因素。此外,上訴方亦援引了多個判例,指出有動用武器致造成可比較或更重傷勢的同類事件曾獲判輕於2 年的監禁。

判決

6.上訴方援引的案例,都沒有裁判官書面判詞第 11、12、13和15 段所提到會增加案件嚴重性的因素 :(一)上訴人是比其他共犯年長得多的主謀 ;(二)這是一有預謀的襲擊 ,可起因卻雞毛蒜皮 ;(三)上訴人在施襲後還恐嚇受害人不要報警。

7.總括而言,本案的判刑較重,卻可接受。這是我的判斷。

8.上訴駁回。

  (彭偉昌)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伍淑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張嘉偉律師事務所轉聘程雲峰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