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寶貴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120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2 Apr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20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0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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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藍寶貴  
第二上訴人 陳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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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日

裁決日期:200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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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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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裁定兩位上訴人的上訴得直。主要原因如下:

本席認為控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或顯示:

(1) 關於寶成遠東國際商行(“寶成”)的內部經營和運作;

(2) 兩位上訴人曾參與寶成每日的營運;

(3) 兩位上訴人知悉有關貨品的處理情況;

及兩位上訴人當時沒有在木船上,沒有在發生事故的附近和沒有證據顯示兩位上訴人和有關貨物有任何關係。

2.裁判官因另一位合夥人——黃耀東先生(“黃先生”)沒有參與寶成業務的運作沒有作出一個推論,即兩位上訴人肯定有參與,但事實上裁判官不能作出此推論,因黃先生沒有參與並不等同這兩位上訴人一定有參與,或其中一位有參與,所以裁判官不可以作出此推論。

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本席命令控方須支付上訴人的訟費,包括審訊訟費和此上訴的訟費。若雙方對訟費的數目不能達成協議的話,須交由聆訊官來評核。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黎嘉誼代表。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由翁宗榮律師事務所轉聘余承章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