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 訴 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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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JA205/19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共同申請1998年第205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 聆訊日期:2007年12月20日, 2008年3月11日及4月25日 命令日期:2008年4月25日 ---------------------- 裁決 ---------------------- 1.在法庭面前是由第二申請人方面提出的修改贍養費令申請。 背景事實 2.法庭在1998年9月28日頒下贍養費命令,頒令第二申請人須付第一申請人每月4,500元作為她個人的贍養費,以及給予案中兩名家庭子女每人每月2,250元的贍養費,即每月合共9,000元的贍養費金額。 3.第二申請人在2007年4月3日提出修改贍養費令申請,要求將贍養費命令撤銷,即不再需要支付任何贍養費金額。 第二申請人案情 4.第二申請人指稱他在贍養費頒令時經營一間裝修公司,在2006年7月這間公司結業,之後他大部分時間也是失業,後來轉做街車運輸工作,根據表格E中所寫,他的入息只約為3,900元。而他在2007年11月因骨刺壓著神經線,令致腰膊出現痠痛及麻痺,現時仍繼續物理治療。由於這病況影響他不能長時間工作,只能間中做運輸工作,每一轉車收入約為50至120元左右。 5.現時他已再婚,且育有一名兒子,太太在2007年9月開始在一間學校的小食部工作,每月入息約為兩千多元。太太現時的工作可以兼顧兒子的上課時間,所以選擇繼續這工作。他開列一家三口的生活開支達10,000元。 6.他解釋在入不敷支時,會依靠在內地的兄長及姐姐在經濟上給予支援。而今年農曆年時,因為在家中倒水的動作令他的身體病況惡化,一直也未能工作,現時每星期要接受兩次物理治療,所以一家三口申請了綜援,有關的綜援亦在2008年3月17日批核,由那時起一家三口依靠綜援及太太的收入合共約七千多元維持。而由於他沒再做街車生意,所以在汽車開支上減省後,七千多元的金額已足夠一家三口生活的用度。 7.鑑於以上種種情況,他從2006年10月開始沒再支付贍養費,因為根本沒能力再承擔,所以要求將贍養費命令終止。 第一申請人案情 8.她現時仍與兩名家庭子女同住,一家三口依靠每月八千多元的綜援金額維生,而生活開支每月達七千多元。她表示不同意第二申請人所指稱的收入狀況,所以不同意他所提出的申請。 修改贍養費令申請 9.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賦予法庭權力就既定贍養費命令作出修改,而法例上亦要求法庭在考慮有關修改申請時,需考慮現存雙方所有的經濟狀況,而作出一個以現存經濟環境之下恰當的命令。 事實裁斷 10.在本案中,就第一申請人及家庭子女每月仍需七千多元的贍養費金額,第二申請人並無提出任何質疑,本席亦接納第一申請人及兩名家庭子女每月的合理開支達七千多元,這相對於贍養費金額而言,其實已超出生活所需的數字,所以法庭主要考慮究竟第二申請人是否有能力繼續承擔這七千多元的生活費用開支。 11.第二申請人聲稱,他所經營的裝修公司在2006年6月已經結業的事實,在沒有任何相反證供反駁下,本席接納他所言,在這情況下,他的收入狀況從2006年7月開始有轉變亦為本席接納的事實。 12.而根據第二申請人所指,他轉做街車運輸工作。第一申請人在盤問下曾向第二申請人指稱其實街車可以賺取每月約12,000至13,000元的工資。以第二申請人在表格E中所開列,他一家三口的生活開支狀況,每月除了9,000元的贍養費之外,仍需差不多一萬一千多元的數額,本席認為所開列的均為合理生活開支,所以以他全職做街車運輸工作,即使能賺取12,000至13,000元一個月也好,以一萬一千多元的生活開支用度,他實在沒有能力可以承擔七千多甚或九千元的贍養費金額。 13.而第二申請人亦指,由於他的健康狀況,他根本不可能全時間做街車運輸工作。就他的健康狀況,醫生報告中確認他有骨刺,但這是否等於影響他不能夠全時間工作,則並無任何醫生證明支持,在他呈上的醫生證明文件中並沒有直接提及這一點。唯醫療報告中亦註明,醫生一直以來也轉介他接受物理治療,可見醫生認為他的情況需要接受治療,而這亦間接支持第二申請人口中所指的病況確實存在,所以醫生才需作出轉介。以他現時需要定期一星期一至兩次接受物理治療,他的病況對他的工作造成影響,這並非全然不可能。在平衡雙方證供可能性的標準下,本席接納第二申請人所言為事實,亦沒有任何相反證供推翻。 14.而第二申請人的家庭在2008年3月以後依靠綜援及現任太太的2,000元入息維生,而生活開支用度達七千多元,在這情況下,他更加不可能繼續支付任何數額的贍養費。 結論 15.在考慮過所有證供後,接納第二申請人確實在前公司結業後存在經濟環境轉變,而以他做街車服務時的收入,根本不可能繼續負擔每月9,000元的贍養費金額。 16.所以法庭批准有關修改贍養費令的申請,法庭將有關第一申請人原有的贍養費命令修改為一個象徵式每年1元的贍養費,容許第一申請人保留權利,在未來日子當經濟狀況需要或第二申請人經濟狀況有好轉時,也可再提出申請,將象徵式贍養費金額修改為一個特定數額的贍養費命令。 17.而兩名家庭子女的贍養費命令則被撤銷,就子女贍養費方面,無需以象徵式贍養費保留權利,未來日子任何時間,只要家庭子女還在18歲以下,或者過了18歲但仍在就學中,第一申請人如認為有需要,或者知道第二申請人的經濟狀況有轉變時,亦可再次向法庭申請子女贍養費金額。 18.有關贍養費命令的修改,從2006年11月開始生效。 訟費 19.鑑於雙方並無律師代表,所以法庭頒令不作任何訟費命令,包括任何保留待決訟費事宜。
呈請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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