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006151/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June 2008.
1. 原告人為沙田愉田苑(下稱「 該屋苑 」)業主立案法團(下稱「 該法團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父子,亦是該屋苑G座16樓6室(下稱「 該物業 」)的聯權共有業主。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第二被告人沒有出席審訊,但於2008年2月11日書面要求許可第一被告人替他出庭應訊。鑑於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在第一被告人及代表該法團鄭律師同意下,本席依據《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第15條,許可第一被告人替第二被告人出庭,並向法庭陳詞。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