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文 訴 朱若超

Case No.HCMP 81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Ju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81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819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3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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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梁炳文  
   
答辯人 朱若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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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  2008年6月6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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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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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12月27日,區域法院陳廣池法官否定申請人梁炳文的逆權覇佔論據,並下令他交回有關物業的管有權及支付中間收益給業主的遺產管理人。

2.2008年4月29日,申請人向上訴法庭單一法官申請人逾期上訴許可,要求獲准就陳法官的判決,上訴至上訴法庭。

3.2008年4月30日,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否決申請人的申請。

4.申請人不服,現再向本庭提出申請希望獲准將案件提交至上訴法庭審理。

5.本案主要的爭議只有一點,就是申請人能否提出足夠證據支持他聲稱的逆權覇佔意圖。

6.陳法官經小心分析後認定原業主並沒有放棄她在該物業的業權。

7.陳法官亦裁定,訴訟的因由亦應由1989年5月18日,即原業主去世之日才起計而根據1991年時效(修訂)條例所涉及的時效是20年,因此申請人力稱其擁有的逆權覇佔權益並不成立。

8.本庭認同陳法官的判決,申請人希望提出的上訴並無可爭抝的論點,其申請亦嚴重逾期。

9.申請人指因經濟問題,未能獲得正當的法律指導導致原審時錯誤引用對他不利的理據。申請人的論點絕對不能成立。

10.本庭亦拒絕批准申請人上訴許可。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