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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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2008年4月7日在區域法院就一項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入獄9個月及兩星期。他就判刑提出上訴。因為本庭的裁決是與上訴人個人的情況有極大的關係,所以本庭須要列出上訴人身世背景及案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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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5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53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08年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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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及宣判日期: 2008年6月20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上訴人2008年4月7日在區域法院就一項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被判入獄9個月及兩星期。他就判刑提出上訴。因為本庭的裁決是與上訴人個人的情況有極大的關係,所以本庭須要列出上訴人身世背景及案發的情形。 2.上訴人現年80歲,他在中國一個村落出生,家庭貧困,所以從來沒有機會接受正規教育。60年前他來港,首先以做苦力維生,其後在一間工廠工作。這60年來,雖然生活十分困難,但他從沒有犯事,這點是值得法庭考慮的。他曾結婚,但妻子不願意替他生孩子,其後他和妻子分開,他現在已不知妻子的下落。他的兄弟姊妹,現在已沒有一個在他身邊。在香港至親的人,只有一名姪女,但他們的關係並不十分親密。這幾年來,他不單年老,亦多病。2008年4月3日及2008年6月16日醫生報告顯示上訴人有多項的長期疾病,包括胸肺病,前列腺增大以至失禁等等。年老多病,無依無靠,上訴人是值得我們同情的。 3.2007年時上訴人被安排入住一所護老院,其中一位院友為羅女士,事發時她是87歲。本來上訴人和羅女士關係良好,但羅女士多次取笑上訴人無兒女照顧他,這正是觸發上訴人最敏感的一點。上訴人多次要求羅女士不要再提及這話題,但羅女士不斷就這一點刺探他的私事。其實上訴人大可以不理會羅女士的說話,但不竟兩人是居住在同一地方,要上訴人不理睬羅女士的說話,亦是不容易做到。 4.2007年5月22日,羅女士再次提及此敏感話題,這令到上訴人感到不安,整晚失眠。終於在凌晨4時左右,上訴人受刺激到走到羅女士的牀邊,用一個玻璃豉油樽擊打羅女士的頭及面部。護理院員工聽到羅女士呼救聲後,制止上訴人,他當時表現歇斯底里。羅女士傷勢嚴重,面部有兩處骨折,更嚴重的是右眼球破裂,令其右眼完全失明。然而值得我們敬佩的是羅女士顯示她已原諒了上訴人,這是控辯雙方同意的事實。事發後,上訴人企圖自殺,用利刀自刺肚腹,幸而獲救。其後,他亦曾跌傷,其中一隻腳骨折。 5.2008年,上訴人被控告傷人罪,他在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席前認罪。林法官認為上訴人所犯的是嚴重的傷人行為,在公訴下最高可被判監3年。法官認為在本案案情下,判刑起點應為24個月監禁。上訴人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寬減,再因上訴人已年邁,在監獄中可說是渡日如年,出獄後又要重新適應環境;再加上羅女士已經寬恕了上訴人;而上訴人在襲擊羅女士後,亦羞憤自殺,留醫達兩個月。法官說考慮過這些額外因素,再給上訴人額外寬減,總共寬減百份之六十刑期,判監9個月兩星期。 6.本庭考慮過控辯雙方的陳詞。無疑用玻璃樽擊打一名正在熟睡的年老婦人是一件既可恥又嚴重的罪行,法庭是不可以容忍的。香港現時有很多老人家住在沒有私家房、或因為方便照顧而所以房間是不設門鎖,的護老院,尤其是行動不方便的老人家,他們更需要保護。在此情況下,如果院友一有糾紛就以武力解決,是會造成相當的危險。原審法官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本庭認為是正確的,但每件案件都是應以個別情況判刑。原審法官以24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因上訴人認罪,所以扣減三份一,再因上訴人年邁,羅女士寬恕他,及上訴人曾因羞憤而企圖自殺,這3點額外因素,一共扣減百份之六十,達成9個月兩星期監禁的裁決。 7.然而,看來原審法官是沒有考慮到另外兩點求情的因素,其一是上訴人在香港度過經濟困難的60多年,都從沒有犯事,這可嘉的人格判刑應該反映出來。第二,原審法官看來忽略了上訴人是因受刺激終晚不眠,他是在情緒失控的情況下犯事。護老院員工將上訴人制服時,他是表現得歇斯底里,這顯示犯案時,他是有一點失常,而不是他的一貫性格。本庭認為上訴人曾因羅女士的說話受到刺激,一時失控,這一點是應該對判刑有一定的影響。 8.上訴人現時已收監差不多3個月,本庭認為基於以上兩點,與及鑑於上訴人上述個人情況,可在本案中法外開恩。本庭希望上訴人收斂其脾氣,如羅女士原諒他一樣,做人豁達一點。 9.本庭批准針對刑期的上訴許可申請,視該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將原本刑期撤銷,將刑期更改,以達致上訴人可於今天釋放。
申請人(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范家碧律師行轉聘大律師王熙曜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王詩麗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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