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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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0/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9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9229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8年4月29日及6月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2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非法入境及留港」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1)(b) 條,處入獄15 月。判決日期為2007 年12 月22 日。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07 年12 月20 日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 案情撮要 3.從卷宗可見,上訴人曾在一審時承認若干事實如後:07 年12 月20 日,入境處人員在銅鑼灣禮頓道34 號星華大廈某賓館内發現上訴人招呼客人。警誡下,上訴人自認是非法入境者,於07 年12 月11 日由深圳進入本港,其間並未正式過關,隨後由別人帶到賓館工作以賺取報酬。 本案關鍵 4.一言蔽之,上訴方指上訴人原名楊淑賢,楊英英祇是她的乳名。她在2001 年2 月16 日持雙程證進入本港後即沒有離開,實屬逾期居留而非非法入境。因此,本案的控罪並不正確,判刑也過重。 新增證據 5.在我要求下,上訴、答辯兩方在首次提訊後都各自做了調查。這是這類上訴所必需的工序,不能單靠上訴人的片面之詞。結果,答辯方接受上訴人有關其真實身分的説法。有關材料如上訴人的誓章、上訴人的内地身分證、上訴人在福建省公安廳的戶籍資料和存檔照片、及本港入境處就雙程證持有者所保存的出入境紀錄等,亦作爲新增證據經動議後在我席前呈證。 就定罪的上訴 6.然而,我不認爲本案的定罪可推翻。 7.根據上訴人在誓章中所言,她在01 年2 月16 日進入本港後不久即「遺失」了雙程證,其後「留在香港」,「有朋友對(她)說如果在香港給拘捕便應表示自己是非法入境的,香港有關當局便會把(她)遣回内地」。 8.非常明顯,上訴人自認非法入境,是要避免「留在香港」的法律後果,即無須受到制裁便獲「遣回内地」,這起碼是她的想象。這是唯一合理的結論,否則上訴人何須要聽人建議,在被捕時撒謊?難道她連雙程證這個合法又行之有時的制度與非法入境都分不開?再推前一些,「遺失」了雙程證,本是正大光明的事,爲何要假設自己被捕?反之,她基於甚麽理由,相信「遺失」雙程證就可繼續留港達6、7 年之久而不返回内地? 9.再講,一審的錄音謄本顯示,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上訴人「坐車嚟香港」,裁判官覺得奇怪,問是否「偷渡」的車有暗格,律師就解釋:「貨車好大架,有時未必可以發現 … 咁容易發現。」如此這般,都是在上訴人面前的一問一答,反正我不相信律師會在沒有指示下作出以上的言論。 10.上訴人在一審時的答辯,是刻意和有意識的行爲。這是我的判斷。 11.既是這樣,上訴人就不符合上訴庭在HKSAR v. Wong Chi Yuk [2000] 3 HKLRD 125定下、可令認罪答辯變得無效的任何一個情況。事實上,本案的性質與情節與Wong Chi Yuk很難區別,而後者的上訴亦以失敗告終。 12.針對定罪的上訴駁回。 就判刑的上訴 13.上訴人在香港逾期居留的時間長達6 年9 個月。在我席前,她亦坦承,來港的目的祇為找尋工作。她甚至沒有親人在港。如以這個罪名及事實判罰,認罪後的刑期,我認爲最少應為11 個月。因此,上訴人雖咎由自取兼浪費公帑及政府及司法機關的時間,但從她實際干犯的罪行出發,15 個月的刑期的確過重。所以,我祇好接納她的上訴。當然,律政司可考慮,上訴人誤導入境處人員是否已觸犯另一法律。 14.無論如何,針對判刑的上訴得直。15 個月的刑期改為11 個月。
控方: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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