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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1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8年第113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08年第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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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7月23日 ---------------------- 判案書 ----------------------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7年3月2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就丈夫的呈請頒發了暫准離婚令。 2.2007年12月6日,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振國就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裁定丈夫須支付35萬元給妻子。加上丈夫已支付了的27萬元,妻子獲得的整筆付款總數為62萬元。 3.妻子不服上述附屬濟助的頒令,曾向上訴法庭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但申請在2008年4月15日遭上訴法庭駁回。 4.2008年4月23日,妻子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在其86A表格,妻子並沒有列出她所尋求的濟助,但在誓章,妻子表明是不滿上訴庭在2008年4月15日的判決。妻子指上訴法庭的判決不公平,沒有將丈夫的一半資產判歸其名下。妻子強調丈夫資產超過900萬,她應獲超過450萬。妻子亦強調丈夫應支付有關訟費。 5.2008年4月23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舉能拒絕批予許可給妻子進行司法覆核。 6.張法官指出“針對高等法院的司法判決,司法覆核的法律程序並不適用。” 7.妻子不服張法官的判決,現提出上訴,要求本庭推反張法官的判決並批准她提出司法覆核申請。 8.司法覆核申請屬公法濟助,只能在涉及公法的議題上適用。 9.妻子和丈夫的婚姻破裂,在離婚令頒下後向法庭提出附屬濟助。妻子的附屬濟助申請和公法無關,故不能就有關決定提出司法覆核。 10.再者,就妻子提出的附屬濟助申請,上訴法庭已作出判決, 不批准妻子的上訴許可申請。該決定亦屬最終決定(見HLF v MTC & LHN [2004] 3 HKLRD 241案的判決)。 11.不論妻子是否接受上訴庭在2008年4月15日的判決,她亦無權以任何形式,要求法庭再審議該判決。 12.妻子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任何基礎支持,更屬濫用司法程序。 13.張法官拒絕給予妻子許可進行司法覆核申請絕對是正確決定。 14.本庭駁回妻子的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