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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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82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6月24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6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交通警員,在凌晨四時許他在肇事現場駕駛著警察電單車跟在上訴人後方,見到上訴人的公共小巴沒有載客,並以時速80公里衝過兩組亮着紅燈的交通燈,當時路面時速限制是50公里。控方第一證人留意到當上訴人衝過第一組紅燈時,令到前方一個正在行人過路線過馬路的女途人(即已行進馬路約兩、三米之後),也要走回向後避開上訴人的小巴。上訴人去到第二組紅燈時,仍以80公里超速衝過。於是,控方第一證人上前截停上訴人。上訴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表示“阿Sir,我都知我唔啱,我趕住交更啫”。警誡下,上訴人表示“阿Sir,我都後悔,我以後都唔會咁嘞,俾次機會”。事後控方第一證人在同日早上7時檢查過該兩組交通燈,確定兩組交通燈運作正常。 3.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選擇作供,他的證供指他的車去到第一個燈口時,車頭到白界線一刻剛剛燈號轉為黃燈,他知道後方有警察電單車,但他認為這樣駛過黃燈沒有問題,所以就以30公里的時速駛過,但仍被警員指他衝紅燈,因此他和控方第一證人發生爭抝,拒絕交出他的車牌,並且指控方第一證人誣告他。 4.上訴人所講的版本指控方第一證人是公報私仇,誣告他危險駕駛,又指他的車有許多不妥當的地方。上訴人在庭上稱他身為一位職業司機是不可能在有警員在場時衝紅燈。上訴人亦否認他曾經向控方第一證人招認過。 5.雙方作供完畢後,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衡量,他正確地指出這是一宗“一對一”的案件。裁判法官考慮過上訴人的口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版本。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7段已經清楚說明了他的原因。裁判法官完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最終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6.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今次的聆訊其實已經是第二次聆訊。第一次聆訊日期是在2008年3月4日,上訴人的陳詞指他當日是在裁判法官的施壓下才認罪,他認為裁判法官對他不公,對他有偏見。原訟庭張慧玲法官因而將上訴聆訊押後,等候取得審訊謄本。 7.現在本席已經取得並閱讀過審訊謄本,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任何階段有作出任何不適當的態度或不適當的說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因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在審訊時已經清楚地向上訴人解釋審訊程序。 8.上訴人在今次聆訊時亦再次投訴控方第一證人是誣告他,在有警員在場的時段下,他的車速是不會達到時速80公里。上訴人想將一些照片嘗試在今次呈堂作為上訴文件的一部分,本席詢問上訴人為何他在審訊時沒有將有關照片呈堂,上訴人回答他由於上次沒有拍下照片,而今次則有拍下照片,因此想將照片呈堂。本席認為上訴人的理由不足夠,本席不批准他將這些照片呈堂。 9.上訴人再次强調他身為一位職業司機不會在有警察在場的時段衝紅燈。上訴人在裁判法院作供時,亦有說過同樣的證供,但是裁判法官經過分析他的口供後,認為上訴人的版本是不合常理,而且令人難以置信。 10.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是有完全足夠的理由不接納上訴人所講的版本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版本。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或是不公的地方。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