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 Powerplus Busway (Hong Kong) Ltd and Another 訴 富源機械有限公司

Case No.HCA 2296/200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A 229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4年第2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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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MM POWERPLUS BUSWAY (HONG KONG) LTD.  
第二原告人 MM POWERPLUS BUSWAY LTD.  
   
被告人 富源機械有限公司
(FULL RANGE MACHINERY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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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08年7月29日

裁定書日期:2008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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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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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席接受被告的陳詞,若原告在區域法院提出本案,被告也會在區域法院提出反申索,被告不會因反申索僅超過HK$1,000,000而將本案提升至高等法院。

2.本席也接受原告代表譚律師的意見,認為若被告的代表律師評估反申索有好的勝訴機會,他是會建議被告將反申索提升至高等法院處理,但若他擬度反申索的勝訴機會不高,他就會建議被告將反申索留在區域法院處理。

3.本席考慮過被告處理本案答辯和反申索的態度,認為被告一直都沒有料估反申索是有一個很好的勝訴機會,本席的結論並非單因為被告選擇不以律師代表來處理這案,本席的結論也是因為黃先生在答辯原告的申索和嘗試成立被告的反申索時,在很多論點上只作了一些申述,但在較強的論點上,他在處理事實基礎和陳詞時都是很用心。本席認為黃先生是一位聰明人,而他對反申索的勝訴機會是有實際的料估,所以本席認為若原告是在區域法院提出這案,被告是不會因為反申索的數額超過HK$1,000,000,而將其提升至高等法院,本席認為被告同樣會在區域法院提出反申索,但它會放棄超越區域法院管轄權的反申索數額,以便這案可在區域法院處理。

4.本席不認為這案可與區域法院案DCCJ5878/2002比較,那案件的反申索數額超越了小額錢債審裁處HK$50,000的管轄權,超越的數額逾HK$10,000,該案雙方都很認真地處理申索和反申索,該案的被告是很認真地要成立反申索的全數。

5.本案的反申索超越區域法院管轄權上限的部分只是二萬多元,換句話說,是超越了區域法院管轄權不超過3%。

6.基於上述分析,本席會維持在裁決書所定下的臨時訟費令,即原告的訟費只可以用區域法院的基準來評核。

(法官與與訟雙方商討訟費事宜)

7.這申請的訟費歸於被告。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薛馮鄺岑律師行律師譚偉才先生代表

被告人:由黃定富先生代表,並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