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華堅

Case No.HCMA 783/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783/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78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17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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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洪華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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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0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0日

判案

1.裁判官在審訊後作出了裁決,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就事實作出裁決;除非有極充份的理據,否則上訴庭是不應干預的。

2.至於上訴人的減刑上訴,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須在醫院內接受精神治療,該判刑其實是為上訴人的健康著想。如果醫生認為上訴人的康復進展良好的話,醫生自會讓上訴人回家。

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定罪及減刑的上訴。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關琅天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