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星浩
Case No.HCMA 212/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4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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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12/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12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14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14日 判案書 1.審訊時,上訴人雖無律師代表,但他在控方證人作供後有向他提出盤問。其後上訴人亦有作供及接受主控官盤問。 2.裁判官在聽取兩名證人作供時,有細心留意他們的神態舉止。最後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認為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3.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不相信上訴人指事發當日,上訴人因為被香煙灼傷手指,才把煙頭扔棄在地上。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對當時為何沒有拾起煙頭的口供方面出現矛盾、不盡不實。 4.本席既無機會耳聞目睹兩名證人作證時的情況,亦無有關證供的謄本。除非有極為特殊的理由,否則上訴庭不會隨意推翻裁判官對事實作出的裁決。 5.今天上訴人提出的6 點上訴理據,本席亦有細心考慮,認為該6 點均不足以構成本席對裁判官的裁決產生疑問,或有任何理由令本席認為裁決有不安穩之處。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定罪的上訴。 6.至於上訴人要求減刑,裁判官根據法例,裁定上訴人須付罰款$3,500,當中包括定額罰款$1,500、附加罰款$1,500及堂費$500。該項堂費是因上訴人於審訊時要求押後以便傳召證人,故審訊共用去兩日。本席認為$500堂費並非明顯過重或在原則上犯錯。因此,減刑上訴亦遭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