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恩健

Case No.HCMA 1095/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a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1095/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0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14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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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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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1月31日

裁決日期:2008年1月31日

裁判

1.上訴人所提出的論點,沒有一項令本席對於裁判官定罪的裁決的安全性有任何疑點。

2.裁判官聽取了四名證人的證供,他接納了三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否決了上訴人的證供,這是他對於事實的裁決。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作出這樣的裁決的。

3.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充分的上訴理由,足以令本席對裁判官的裁決作出干預,所以上訴人不服定罪的上訴被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