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明安
Case No.HCMA 23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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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23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3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86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有大律師代表。裁判官於審訊時,有聽取過控方第一、第二證人及上訴人作供,最終裁判官的裁決是他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此裁判官完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同樣裁決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故此裁判官亦接納控方第二證人整體的證供。 2.至於上訴人的證供 ,裁判官指上訴人作供時聲稱於2007 年4 月底,他有查閱過糧單及同意當時公司沒有欠他工資,所以裁判官認為之後便不存在欠薪的問題。關於上訴人作供指公司欠糧的問題,裁判官認為是不能接納的。 3.裁判官指上訴人的證供存在很多矛盾及不合符邏輯,故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本席沒有聽取過三位證人作供,亦沒有機會觀察證人作供時的表現、神態舉止,除非是有十分充分的理由,否則本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 4.今天上訴人並沒有提出任何詳細、具體的上訴理由,本案純粹是關乎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沒有不安全或令人覺得不穩妥的地方,所以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曹任文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