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 訴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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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ld access rights – Welfare of the child – Guardianship of Minors Ordinance – Visitation arrangements – Frequency and duration – Handover location – Rescheduling – Weather contingency –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 Specific access order granted – Costs no order. The court determined access arrangements for a 3-year-old child following divorce proceedings. Key issues included the frequency of overnight visits, handover location, rescheduling flexibility, weather contingencies, and disclosure of address and school information. The court granted the father increased access with a 2-month adaptation period, changed the overnight handover location to a public youth centre, allowed rescheduling with notice, permitted grandparents to act as proxies, and required the mother to disclose new address and school details. Costs were not ordered as both parties acted in the child's best interests.

Legal issues: Access frequency and duration · Handover location · Rescheduling and proxy access · Weather contingency · Disclosure of address and school

Outcome: Specific access order granted; Costs no order.

Cited by 1 case

Case No.FCMC 7599/2007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陳振國暫委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7599 / 200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07 年第 7599 宗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陳振國暫委法官內庭聆訊 (非公開)

聆訊日期 :2008 年 7 月 7 日 – 8 日

裁決日期 :2008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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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有關家庭子女探視權的審訊。

2.為方便起見,本席將稱呈請人為 「母親」;答辯人則為 「父親」。

背景

3.母親現年 30 歲;職業是一名兒科醫生。

4.丈夫現年 34 歲;職業亦是一名醫生。

5.與訟雙方於 2004年結婚。

6.雙方婚後育有一名兒子,現年剛滿 3 歲,與母親及一名傭人同住。

7.母親於 2007年6月5日以父親的行為向法庭提出離婚呈請。法庭於2007年12月7日頒發了暫准離婚令。

8.雙方曾就兒子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有所爭議。因此,法庭將有關的爭議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但在審訊前,即2008年6月25日的一次聆訊中,父親表示他不再堅持爭取兒子的管養權,因此,本席在當天頒令將兒子的管養權判給母親。但雙方仍就父親對兒子的探視安排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今天仍要為兒子的探視安排作出裁決。

9.有關探視權方面,本席曾於2007年12月10日給予父親以下的臨時探視命令:-

(1)  每星期五晚上 6 時至 9 時;

(2)  每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晚上 9 時;

(3)  每月第一個週末的留宿探視,即由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星期日中午 12 時,由2008年1月開始;

(4)  父親在探視時須 往兒子住所接兒子,及在探視完畢後將兒子送返住所;

(5)  有關的探視不應在母親的在塲下進行。

10.由於雙方就兒子的臨時探視安排仍有爭拗,因此,本席於2008年2月1日發出命令,將兒子的交接地點,由兒子住所的單位門口,改在兒子所住大廈的大堂。

11.父親似乎對於以上的臨時探視權命令並不滿意。他希望法庭可頒布一個更寬鬆的探視權命令。母親則基本上希望現狀保持,並推辭父親增加留宿探視的要求。

爭議

12.綜觀雙方的証據及立塲,雙方其實對以下幾點並無爭議:

(1)    為免爭拗,他們雙方都同意法庭頒發 一個特定探視權的命令;

(2)    母親原則上同意父親除可有日間探視外,亦應有留宿探視。留宿探視的次數可以增加,並包括兒子學校長假期的留宿探視;

(3)    於探視日期,如兒子因病未能進行探視,母親同意事先以電話通知父親,並將兒子的病況告之;

(4)    母親同意父親可不時與兒子通電話;及

(5)    母親同意如需為兒子安排出國留學或移民,須事先得到父親的同意。

13.至於雙方未能同意的爭議則包括:-

(1)  週末留宿探視的時間,父親認為應由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星期日晚上 9 時;母親則希望保持由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星期日中午 12 時;

(2)  父親希望留宿探視可由現時每月一次,增加至每月兩次,即時開始;母親則希望這個安排可於2009年1月才開始;

(3)  父親希望兒子學校長假期的一半有留宿探視,由2009年的農曆年開始;母親則希望由2009年的暑假才開始;

(4)  父親希望週末留宿探視時,母親可於九龍黃埔花園的一個青年中心將兒子交給父親;母親則認為應該維持於外祖父母所住大廈的大堂交接;

(5)  父親希望如他因公務而預知不能在某天進行探視,在他 7 天前通知母親的前題下,探視可延期一週;母親則反對,並說這會嚴重影響她與家人的生活安排;

(6)  父親希望如在探視日期,他因緊急公務而未能去接兒子,可由祖父母去代他接送兒子;母親則反對;

(7)  在探視進行時,如遇上颱風 8 號風球警告或黑雨警告,父親希望可於有關警告取消後的 2 小時內才將兒子送回母親;母親則要求在 1 小時內送回;及

(8)  父親要求母親將兒子的新住址、學校名稱及地址相告;母親則反對。

法律

14.在考慮子女的管養權或探視權時,本席是須考慮香港法例第 13 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 3 條的規定。本席現將該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3.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教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 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

…..。」

15.從以上條例可見,本席在裁決有關子女管養權或探視權的爭議時,首要的考慮是該些家庭子女的福利。

社會調查報告

16.社會調查主任劉先生曾就兒子管養權及探視權的爭議作出調查,他分別於2007年11月26日及2008年6月13日作出兩份報告。

17.以兩份報告的內容可見,劉先生認為與訟雙方對於兒子都是關心及愛護。由於兒子從小就與母親及外祖父母一起生活,因此兒子與母親方面的關係是明顯比較密切。

18.劉先生亦匯報了在臨時探視權命令頒布以來大約 6 個月間的探視情況。據他所說,雙方曾在某些時段內對探視安排有所紛爭。例如母親認為兒子對父親的探視安排非常抗拒,亦有指控說兒子在探視時被堂兄欺負。在另一方面,父親則認為母親方面阻撓他對兒子的探視。

19.但總括來說,劉先生認為在過往6個月間,他可見到兒子與父親的關係己開始重建。因此,劉先生在建議將兒子管養權交給母親之餘 ,亦建議父親將有合理的探視權,這包括留宿的探視。最後,劉先生說基於雙方對於探視安排的紛爭,他亦希望法庭頒令一個特定的探視權,以免雙方繼續爭拗。

20.雖然劉先生在雙方同意下,今天沒有出庭作供及接受盤問,但本席從他的兩份報 告中留意到以下的重要事項:-

(1)  與訟雙方的離婚並沒有對兒子造成非常重大的不良影響,兒子仍能保持情緒穩定,亦得到父母親及外祖父母對他的喜愛;

(第一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2段,文件夾第94頁)

(2)  雖然母親方面曾指控兒子的堂兄欺負兒子,但劉先生認為與訟雙方及有關人仕都表現得情緒穩定,沒有証據顯示任何一方有對兒子造出傷害性行為;

(第一份社會調查報告的第13段,文件夾第95頁)

(3)  與訟雙方都是關心及愛護兒子;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3段,文件夾第177頁)

(4)  在父親探視兒子開始後,兒子與父親的親密關係是與日俱增,兒子與雙方都保持著密切的關系;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3段,文件夾第177頁)

(5)  父親要求多些探視安排,從而見証兒子的成長,這要求是為合理及可理解的;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3段,文件夾第178頁)

(6)  母親及母親的親人是有鼓勵及努力安排父親的探視;及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7段,文件夾第178頁)

(7)  兒子在某些塲合曾抗拒父親的探視,但當抗拒過後,兒子能與父親及父親的家人有自然的交流,這反映了兒子在探視的初期是需要一點適應的時間。

(第二份社會調查報告第13段,文件夾第178頁)

証據及陳詞

21.雙方在審訊開始時同意為避免無謂的爭拗,他們都不需要就對方的証據及証人的証供作出盤問,這包括社會調查主任的証供。他們希望法庭在考慮過雙方各自存檔的誓章証據、証人的誓章証據、社會調查報告及雙方的陳詞後,作出就探視權的裁決。

22.本席從本案的歷史及雙方的誓章中留意到,與訟雙方對對方是持有相當嚴重的敵視態度。例如在母親及外祖母的誓章中,是有不少篇幅描述雙方在婚姻持續期間的關係,父親怎樣對母親使用暴力等等的指控。就這方面來說,本席認為沒有絲毫証據顯示父親將會對兒子使用暴力,因此本席認為母親的這些嚴重指控,就算屬實,亦不會對有關的探視權爭議有重大的影響。如果強令雙方在庭上進行盤問,亦只會勾起雙方這些不快經歷,對解決雙方的爭議毫無益處。

2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亦認為雙方不就對方的証據作出盤問是一個合理及適當的做法。因此,本席將會考慮已存檔的文件証據及庭上陳詞後,就有關的探視權爭議作出裁決。

父親的証據及陳詞

24.綜觀父親的証據及陳述,他的主要論點如下:-

(1)  父親認為母親及家人在他探視兒子的問題上是故意留難,並教唆兒子抗拒父親;

(2)  從社會調查報告及過往的探視安排可見,兒子在初時可能對父親有些抗拒,但當兒子在被接走後,兒子的表現判若兩人。兒子能和父親、祖父母及他的堂兄相處融洽。父親甚至可以拿出他們相處時所拍下的照片及影碟為証;

(3)  社會調查主任的報告清楚表明父親要求增加探視是合理及可理解的,報告亦說明父親與兒子的關係現更形親密;

(4)  父親認為應增加他對兒子的留宿探視,包括兒子學校長假期的探視,這可令兒子增加與父親的溝通,亦可增加兒子與父親親友,包括祖父母及其他朋友等的聯繫,這都對兒子的成長有所裨益;

(5)  在父親的計算下,就算法庭完全接納父親的探視建議,這亦意味著父親只可在全年中的24個週末中與兒子渡過,而母親則有28個週末與兒子渡過;

(6)  父親在得到一些長假期的留宿探視後,他可與兒子及家人在一些重要節日中一起渡過,他們甚至可安排一些外地的旅行;

(7)  父親否認兒子的堂兄曾欺負兒子,他甚至呈遞相片以証明堂兄與兒子一起時雙方相處愉快;

(8)  父親希望週末交接能在紅磡黃埔花園的一間青年中心中進行,以免雙方有所爭拗;及

(9)  父親認為他是有權得知兒子的住址及學校資料,而父母雙方都可以與學校聯絡,這才是一名正常學生應有的安排。

祖母的証據

25.祖母在本案中存檔誓章,但本席留意到她基本上是重覆父親的論據,因此本席並不打算在這作出詳細論述。

母親的証據及陳詞

26.至於母親方面,她的誓章及今天的陳詞是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父親在婚姻持續期間對她及家人的種種不是,包括對她使用暴力;

(2)  母親並不反對父親對兒子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但母親認為有關留宿探視的增加應該 是循序漸進;

(3)  母親說兒子對於父親的探視是非常抗拒,因此有多次的探視是不能順利進行;

(4)  母親否認她及家人有教唆兒子抗拒父親的探視,但父親仍對她及外祖父母等作出無理指控;

(5)  由於兒子的抗拒,每次探視時都令母親及外祖母等費盡唇舌,才可令兒子跟隨父親離開,這對兒子造成不必要的壓力;

(6)  母親亦認為在探視期間,兒子的堂兄曾對兒子進行欺負的行為,而父親或祖父母們未有加以阻止;

(7)  母親說她與兒子將於本月底搬入大埔區居住,兒子亦將於 8 月會到同區的一所國際學校讀幼稚園。這將是對兒子生活上的一個重大改變,因此她希望增加週末探視至每月兩次,可在兒子搬遷大約半年後才進行,即由2009年1月才開始。至於學校長假期的一半留宿探視,則由2009年暑假才開始;

(8)  有關週末探視兒子的交接地點,母親反對在紅磡交接,她認為在她父母官塘所住大廈的大堂是為適當。她說她父親可於星期五下午開車載兒子到官塘交給父親。至於星期六,兒子在早上需要到九龍城上一些特別課程 ,所以理想的交接地點仍是在官塘她父母居所的大堂;

(9)  至於父親要求在他因公務而未能行使探視權時,父親可以 7 天前的通知順延探視一週,或由祖父母去接兒子進行探視方面,母親表示反對。她認為如父親未能行使探視權時,她身為母親應可與兒子一起,她認為母親與兒子的聯係比祖父母與兒子的聯係更加重要;及

(10)         母親說父親曾擅自到學校要求接走兒子,這是為難學校,因此,她認為如父親不承諾在非探視期間不會擅自到學校接觸兒子,母親是不會同意將學校資料告之父親。

外祖母的証供

27.外祖母方面亦有存檔誓章,其內容亦大致與母親的相同,本席亦不打算在這詳述。

本席意見

28.本席考慮過雙方的証據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所得的第一個印象是雙方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堅持己見,各不相讓。

29.但以法庭的角度而言,本席須要考慮的是何種安排是最符合兒子的利益。

30.本席認為在原則上,法庭是應該鼓勵沒有管養權的一方,盡量可以增加與兒子相處的時間,這可令離婚對於兒子的不良影響減至最少,亦對兒子日後的成長有所裨益。亦基於這個論點,法庭在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會盡量頒發 一個寬鬆的探視權命令。

31.就本個案而言,如法庭純粹以這角度去考慮兒子將來的探視安排,本席認為父親的增加探視建議,實屬適當。

32.但由於母親的反對,本席須要進一步考慮:如法庭批准父親的探視安排,這會否對兒子的福利造成一些不良的影響。

33.母親在這方面的主要論點是:兒子現時對於父親的探視非常抗拒,每次父親來接兒子時都會對兒子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因此,母親認為增加留宿探視,不應即時進行,而是給予兒子更多時間去適應。

34.在這問題上,母親曾要求法庭考慮她們在一次探視交接時所拍的片段,以証明兒子是不願意接受父親的探視。從影片中,本席確實是見到兒子不願意跟隨父親離去。

35.但本席認為兒子只是一名 3 歲的孩童(在拍攝片段時還未滿 3 歲),這樣小年紀的兒童根本就不知道什麼是探視安排,很多時他們的所謂「意願」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反映了與他親近的人的意願。

36.從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及父親提供的相片等可見,兒子在過往父親的探視期間,兒子與父親及家人是有著愉快的經歷。本席相信兒子在與父親及家人相處期間,是完全沒有抗拒的情況出現。

37.母親的另一個憂慮是兒子在探視期間被堂兄欺負,她甚至形容這是一件懷疑虐兒事件。

38.在這問題上,父親曾嘗試呈遞堂兄的書面証據及錄影片段以支持堂兄沒有欺負兒子的這一事實。相反地,母親則訴說堂兄的品行及成績如何不好,以及父親及祖母如何無能力控制堂兄的劣行等。

39.社會調查主任劉先生曾就這方面作出查詢,他的結論是沒有証據顯示有這些欺凌的發生。加上母親事實上沒有實在証據証 明這些所謂欺凌事件是怎樣發生,因此本席認為母親在這方面是有所過慮。再者,堂兄只有11歲,他是在祖父母的照顧下成長,如過往真有欺凌的事件發生 (但本席強調這並不是本席所裁定的事實) ,本席亦相信該些事件不會再次重演。

40.但本席明白到兒子在短期內會就住址及學校方面有很大的轉變,因此雖然本席認同有關的留宿探視應該增加,但本席亦認為不應即時執行有關的改變,以使兒子能有一個適應期。

41.至於適應期的長短問題,本席認為一個為期 2 個月的適應期是為適當。換句話說,有關每月增加一次週末留宿探視的安排,應於2008年10月開始。

42.至於留宿探視的時間方面,本席認為由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星期日中午 12 時是為適當。

43.至於學校一半長假期的留宿探視,本席認為適當開始的時間是2009年農曆年假期。

44.至於探視兒子的接送地點問題,本席明白到過往在外祖父母住所大堂交接是發生過問題,本席亦同意如換一個公眾的地點來進行交接,可能對事情有所幫助。

45.至於父親因特別公務而要求將探視順延,或要求由祖父母代他接送兒子,本席明白到父親是一名醫生,事實上是有可能須要因特別公務而未能行使探視,本席認為父親的要求非無道理,予以批准。

46.至於在探視時如遇上颱風或暴雨警告,本席認為在有關 的8號颱風訊號或黑雨警告取消的一小時內送還兒子是為適當。

47.最後,本席認為父親要求得知兒子住址及學校資料的要求並無不妥,亦不會造兒子造成傷害,理應批准。

命令

48.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現頒發以下的特定探視權命令:-

(1)  父親可於每月的第一及第三個星期五,由下午 6 時至晚上 9 時進行探視,兒子交接的地點仍在外祖父母居所的大堂;

(2)  於每月第二及第四個週末,父親可有留宿探視,由星期六下午 2 時至星期日中午 12 時,兒子交接地點在紅磡黃埔花園方樹泉青少年中心的地下內;

(3)  除了每月第四個週末的留宿探視安排於2008年10月才開始外,以上的探視安排即時生効。為避免誤會,2008年7月11日,本星期五,即是為每月第二個週末的留宿探視;

(4)  於探視日期,如兒子出現身體不適的話,母親應以電話盡早通知父親,並告之父親有關 兒子的病況;

(5)  如父親預知因公務而不能進行探視,父親在給予母親 7 天通知的前題下,可將探視順延一週;

(6)  如父親因緊急公務而不能進行探視,祖父母可代父親接送兒子,並進行探視;

(7)  父親可不時與兒子通電話;

(8)  母親在兒子搬到新住址及新學校的 7 天內,以書面通知父親有關的新住址及學校資料;及

(9)  母親在未得父親的同意或法庭的准許下,不得為兒子改名及送兒子到外地留學或移民。

訟費

49.本席現會處理有關訟費問題。

(法庭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問題)

50.本席認為雙方雖然觀點不同,但都是真心愛惜兒子,因此本席認為訟費方面,包括以往保留的訟費,不作命令。

寄語

51.本席最後在這想表明,在探視權的問題上,其實很多時都是沒有絕對「對」或「錯」的答案。最理想的做法理應是雙方都應該平心靜氣,盡量以一個客觀及容忍的態度去考慮對方的論據及立塲,在適當時盡量作出妥協。但如凡事都堅持己見,互相爭拗,毫不退讓,這肯定不是兒子之福。

  ( 陳振國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呈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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