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燕珊 訴 李國偉

Case No.HCMP 90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P 9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8年第909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6年第4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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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雷燕珊  
   
被告人 李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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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法庭上訴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08年8月15日

判案書日期:    200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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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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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被告人就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勁修在2008年2月19日的判決提出逾期更新上訴許可申請,而其之前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在2008年6月3日被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拒絕。

2.本庭將撇開逾期上訴的問題,因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被告人的上訴是否有實際的成功機會。

3.被告人向法庭提交了詳盡的誓章,但本庭所考慮的是原審法官分別於2008年2月19日和2008年4月29日頒發的兩份判決書,和原審法官就被告人的暫緩執行判決令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以及提交新證據申請所作的判決。

4.本庭研究過原審法官的兩份判決書後,認為被告人沒有成功上訴的機會,因為案件重點在於原審法官相信原告人或被告人。原審法官選擇接納原告人的證供,代表他不相信被告人。上訴法庭難以就這點推翻原審法官的看法。

5.至於原告人是否有權再提出起訴,因在DCCJ 3311/2004一案中,原告人曾經申請中止案件。但當法官已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1號頒令,向本案被告人解釋,原告人有權在日後提出起訴。雖然這是法律觀點,本庭認為上訴沒有成功機會,所以拒絕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鄧國楨)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