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偉政

Case No.HCMA 309/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0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81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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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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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8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發生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黃金電腦商場地下一間店舖內,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日在該店舖內工作,店舖是售賣電腦零件的。控方第一證人見到有一名男子拿起一張display card(展示卡),並把該展示卡放入一個袋內,當時該男子是拉著一個手推車,手推車上有一個袋,控方第一證人忘記了該袋是甚麼顏色。由於案發當天之前一天該店舖有失竊,所以控方第一證人特別留意案發當日顧客的舉動。涉案的展示卡是放在店舖右手邊貨架上,當日店舖內大概有7至8名顧客,而有8至9名員工。控方第一證人指他在監視該男子時,他們之間並無任何物品阻擋視線。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亦認出該展示卡(控方證物P1)。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述情況,便立刻通知他的同事,並一起走上前想向該男子問個究竟時,該男子已經離開店舖。控方第一證人及他的同事一同追出,並在不遠處捉住該男子。該男子不斷反抗,期間並成功擺脫控方第一證人,其後保安到來協助,但該男子仍然不斷反抗。最終亦能控制該男子並把他帶返店舖,接着通知警方。

3.控方第一證人辨認出P1是他店鋪的財物,因在P1上貼着的黃色招貼是代表貨物未經售賣及付款。

4.控方第一證人接受盤問時的重點問題及回答已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列出,本席不再敍述。

5.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的警員,在了解事件後,他便向上訴人作出警誡及拘捕。在此之前,控方第二證人曾拿出證物P1向上訴人展示。在警誡下,控方第二證人指上訴人說了一句「我唔記得畀錢啫」,但是上訴人指他沒有說過。

6.盤問下控方第二證人承認沒有把該事項記在證人供詞之內,亦沒有記載他向上訴人展示過證物P1的情節。

7.裁判法官於是採用了一個交替程序來處理上訴人在警誡下所說的話的自願性。

8.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版本亦被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列出。上訴人最主要是否認他曾經盜竊該店鋪的財物,他亦否認曾經向控方第二證人說過他忘記付錢的說話。

9.在審訊時,辯方呈遞了一個閉路電視記錄,裁判法官亦看過,他亦知道辯方的辯護焦點。裁判法官在評估及分析證據時,他亦有提及有關辯方對控方證人證供的批評。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的評語亦解釋了他為何認為該些批評是完全不影響兩位控方證人在證供上的可信性,裁判法官最終接納了該兩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10.裁判法官並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終判處上訴人盜竊罪罪名成立。

11.上訴人在上訴時作出自辯,他再次提出關於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他認為是不一致的地方,例如上訴人被捕時,證人曾經說過他有打開該手推車上的袋看,後來又說沒有。對於這點,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2段已清楚指出。裁判法官亦考慮過辯方證物D2(閉路電視錄影光碟),他認為所拍攝的片段反映不到追截及拘捕的全程,因某些時間是拍攝不到。

12.上訴人亦投訴控方第一證人在捉他時沒有說任何話,最後才對上訴人說他懷疑上訴人盜竊。

13.這些問題裁判法官已考慮過,他認為這些分歧是不會影響到控方第一證人的誠信。

14.本席亦同意在細節上可以見到控方第一證人在證供上是有不一致的地方,但考慮到他整體的證供,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裁斷指不會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的可信性。

15.至於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當時在警誡下所說他忘記付款,裁判法官最終接納了這番說話的自願性;而上訴人在上訴時亦再次強調他沒有說過該番說話。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很仔細地分析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說真話,而接納了上訴人當時是有說過該番說話。

16.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是有出錯,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參閱裁判法官的口頭裁決謄本及裁斷陳述書後,認為裁判法官已很小心地處理各證人的口供,以及辯方關於各控方證人口供不一致的地方的投訴,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所作出的裁斷在法律上及事實上都沒有出錯。

17.因此,上訴人今天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