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潔明

Case No.HCMA 38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8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8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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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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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10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店舖盜竊案件,涉案地點是崇光百貨公司超級市場。控方第一證人是崇光百貨公司的保安員,案發當日他是便裝當值,大約在下午2時20分,他看見上訴人推着購物車,車上載有一個大的崇光膠袋(證物P2),上訴人當時站在擺放急凍虎蝦的凍櫃旁。控方第一證人見到上訴人從凍櫃取了4包急凍虎蝦,把它們放在購物車上,然後把購物車推到另外一個貨物架旁(見證物P5之草圖)。控方第一證人稱看見上訴人先從購物車上的大崇光膠袋(證物P2)內取出一個小崇光膠袋(證物P1),上訴人跟住將4包急凍虎蝦放進證物P1內,然後把載有虎蝦的證物P1放回證物P2內。

3.上訴人隨後把購物車推至擺放小吃的貨架,取了一些餅乾放在購物車上(但在證物P2外),然後前往收銀處付款。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付款後,收銀員便用崇光超市的膠袋將餅乾小吃放入內。接着,上訴人把購物車推至扶手電梯,然後挽着所有東西,乘搭扶手電梯離開了崇光百貨公司。

4.控方第一證人在東角道的行人路上截停上訴人,對她說懷疑她袋內有些東西未有付款,要請她跟他回去警衞室。當時上訴人沒有回應。回到警衞室後,控方第一證人指着控方證物P2對上訴人說:「唔該你將冇比錢嘅嘢拎出嚟。」,跟住上訴人便從證物P2取出了4包急凍虎蝦,這4包虎蝦仍然在證物P1內。

5.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接報到場的警員,他負責拘捕上訴人。

6.控方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上訴人指她當日與丈夫有不和,她便獨自走到崇光超市購物。

7.上訴人進入崇光時孭着手袋,手則挽着證物P2,P2內有一件黑色外套和證物P1,而證物P1內有一條頸巾。她到達超市後,取了購物車,經過凍物櫃時便取了數包急凍虎蝦。之後,上訴人站在凍櫃旁,把證物P1從證物P2取出來,然後再把頸巾從證物P1取出來,把頸巾放進證物P2與外套一起,接着把急凍虎蝦放進證物P1,再把載着虎蝦的證物P1放回證物P2內(上訴人解釋,她這樣做的目的是把膠袋循環使用),跟住她把購物袋放入購物車上。

8.上訴人稱當她把購物車推去收銀處付款途中,接到丈夫來電告訴她當晚不會回家吃飯,掛了線後她稱她的情緒非常激動。跟住她推購物車打算去收銀處付款,但途中看見她喜歡的餅乾小吃,因此她又取了小吃,放在購物車上,然後排隊付款。當她到收銀處時,收銀員示意她先拿起放在購物車上的物品,她於是拿起證物P2放在收銀處枱上,只是把餅乾交給收銀員。離開超市時,她忘記急凍蝦還未付款,因此當她走出崇光時被截停。

9.上訴人指當她將要走出崇光超市時,突然發現她的右手很重,在那一刻她才記起有些凍蝦尚未付款。當她正想返回超市之際,就被截停。上訴人又稱她被截停後,被送到辦公室,她有對一名職員說:「我唔係偷你啲嘢,我只係唔記得比錢。」。上訴人在庭上否認她是盜竊幾包急凍虎蝦,她强調她被截停時她仍未踏出崇光超市,她是在崇光超市內被截停。

10.結案陳詞後,裁判法官作了對證據的分析,之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最後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可信。裁判法官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上訴人是不打算付款,而盜竊4包急凍虎蝦,因此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1.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再次强調她沒有意圖盜竊4包凍蝦,她只是因為當時和丈夫不和,引致情緒不穩定,才引致她忘記了付款。在上訴時,她都是作出在裁判法院時的同一辯護理由。

12.本席翻閱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認為他已經仔細地分析了各證人的證供,同時亦解釋了他最後為何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13.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這個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慧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