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慶貴

Case No.HCMA 32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32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6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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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黃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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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9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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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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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聆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在審訊時,裁判官聽取了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第一位是該名受害者黃先生,第二位是一名警員,即拘捕上訴人的警員。上訴人自己亦有作供。

2.裁判官聽取了三位證人的證供後作出裁決,認為該兩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認為他們在作供時,供詞清晰、直接、沒有回避或隱瞞、沒有誇大或誣告上訴人。故此,裁判官接納了該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3.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情理,所以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4.裁判官在法律上是有權作出該裁決的,這裁決是一項對事實的裁決。由於本席沒有聽過該三位證人作供,亦沒有機會觀察他們作供時的表現、舉止及神態,故本席不應干擾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正如何大律師陳詞說,就本案的謄本而言,在審訊時裁判官沒有在法律上犯任何錯誤或對上訴人有任何不公平。

5.本席認為此裁決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不安全之處。因此,上訴人就判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何眉語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