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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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2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2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28182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8年7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08年7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這是一宗交通案件,本席簡略說出控方案情。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在道路上的第一線以時速50公里行駛,當她駛至案發地點時,見到上訴人的車輛由一個出口位駛出來,進入她行駛中的第一線,該車駛出來的速度約幾公里,她與該車當時只有兩個私家車車位的距離,她收掣不及,扭軚切入第二線,並響號。當她在第二線駛經該車時,上訴人在第一線加速行駛,控方第一證人亦同時加速,跟着上訴人將車扭向右邊,入了第二線,非常接近她左前方的位置,上訴人跟着扭回第一線行駛。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追着上訴人的車,稍後上訴人的車失去踪影。因她已記下對方的車牌號碼,於是報警。稍後,警員尋回並接見上訴人。 3.控方第二證人是稍後到案發地點接觸控方第一證人的一名警員,控方第三證人是接見上訴人的一名警員。 4.控方第一證人作證後,上訴人選擇作證。 5.上訴人指他被通知有人投訴他的駕駛態度已是事發後的第14天,因此他的證供很簡略,他指記憶中他沒有那樣做,他指他習慣從家門駛出去大路時他一定會停車。 6.這是典型的一對一案件,裁判法官適當地考慮及分析控方證人的口供及證據後,作出了事實的裁斷,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 7.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18段指:
因為上述的理由,裁判法官最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8.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由韓大律師代表。韓大律師代上訴人提出幾項上訴理由,最主要是投訴裁判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因他已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因而在沒有評估和分析上訴人的證供下,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9.在原則上,裁判法官是犯錯的。本席同意韓大律師的陳詞。 10.這是一個好例子指出裁判法官不應該因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拒納被告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必須獨立分析每一個證人的證供繼而才作出一個事實的裁斷。如果裁判法官獨立分析過被告人的證供後,而拒納他的證供,裁判法官才可以指出因他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而判處被告人入罪。 11.本席認為本案的定罪是不穩妥及不公,所以今天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12.上訴人的定罪被撤銷,如上訴人已繳交罰款,則應歸還上訴人。
答辯人: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莫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韓尚志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