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立志

Case No.HCMA 25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y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5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25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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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謝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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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5月22日

裁決日期:2008年5月22日

判案

1.裁判官的裁決指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當時所駕駛的的士未能在紅燈亮著之後遵從紅燈的指示而停車在白界線後。裁判官不單只根據呈堂相片P3,她還考慮了控方傳召的五位證人的證供來作出裁決。這是裁判官對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亦認為裁判官此裁決是適當的及根據證供來裁決的。

2.裁判官第二個裁決是上訴人沒有一個合理的辯解來解釋他當時為何駛過了該組紅燈。這是根據裁判官衡量上訴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當時是因有其他車輛阻礙了他的視線,以致他看不到當時交通燈號是紅色或是綠色。

3.今天上訴人在本席席前不單說他看不到交通燈是何顏色,還說在當時的情況下,他或其他司機都可能不知前面是一個十字路口,及該十字路口有否交通燈管制。就這說法,本席絕對不可接納,尤其是上訴人是一位駕駛的士的職業司機。本席相信上訴人曾多次經過涉案的十字路口,一定會知道該處是十字路口及有交通燈管制的。

4.就裁判官裁決指上訴人若當時真的被車輛阻礙看不到交通燈,上訴人應減低車速使自己有空間來看清燈號,或是正如盧大律師今天陳詞指上訴人可轉左或轉右使自己有空間看到交通燈當時顯示是何燈號,本席認為是正確和合理的。故此,上訴人的不服定罪上訴駁回。

5.關於上訴人就堂費命令的上訴,裁判官的裁決指謝先生(即上訴人)實在是沒有任何需要就專家報告內容作出提問及質疑相片是否在車輛速度每小時20公里的情況下才拍攝,所以裁判官指在這情況下因謝先生的提問,控方認為須要傳召第五證人出庭讓謝先生作出盤問。雖然謝先生極力堅持說第五證人不是他要求控方傳召的,但這不是被告人是否要求控方傳召那一位證人的問題,而是控方是根據當時辯方的答辯方式,即辯方已盤問控方證人,控方要決定是否須要傳召某位證人。在審訊當日,因上訴人質疑第四證人就攝影機在何情況下可以啟動的問題,而第四證人不能作答,所以本席認為控方有十分充份的理由傳召第五證人。因第五證人是一位大學博士,控方須付費用使他出庭作證。因上訴人被裁判官裁決有罪,控方申請上訴人須付一部份堂費。

6.本席認為裁判官裁決上訴人須付3,000元堂費並非是不合理及並非是明顯地過重,所以上訴人就堂費命令的上訴亦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盧慶祥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