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柏聰
Case No.HCMA 365/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6 Jun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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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65/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36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504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6月26日 裁決日期:2008年6月26日 判案書 1.裁斷陳述書的第 9 段是裁判官根據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作出的一個撮要。雖然本席現在沒有謄本,但翻看當日審訊時辯方大律師的最後陳詞,似乎第 9 段所說的都是正確的,沒有錯誤描述第一控方證人所作之證供。 2.上訴人有提及第21及22 段,但本席認為在第21及22段,裁判官都沒有犯上任何錯誤。最重要的是第 23 段,裁判官接納了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 3.這個裁決是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此事實的裁決是根據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及有觀察到第一控方證人作供時的表現、舉止及神態。就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上訴庭不應推翻,因本席沒有機會耳聞目睹該些證人作供,又沒有證人口供的謄本,所以本席根本不知證人作供時說過些甚麼說話。 4.本席看過整份裁斷陳述書及裁判官判案時所作的口述理據,本席不認為裁判官判上訴人有罪有任何不妥,或有甚麼令本席對上訴人有罪的裁決有任何疑問或疑點。故此,上訴人的定罪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溫淑方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