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雄雄
Case No.HCMA 46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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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422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8月7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7日 判案書 1.控方證人石先生在聆訊時有作供。裁判官在聽取控方證人作供及觀察他作供時的態度、表現及神態後,最終裁決認為該位控方證人是一位承實可靠的證人。 2.裁判官亦有聽取上訴人作供及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最終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顯然不可信,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故她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詞。 3.此乃裁判官對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不正確及不穩妥。裁判官就本案定罪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任何不穩妥,故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