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藍雄雄

Case No.HCMA 466/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6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8年第42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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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藍雄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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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8月7日

裁決日期:2008年8月7日

判案

1.控方證人石先生在聆訊時有作供。裁判官在聽取控方證人作供及觀察他作供時的態度、表現及神態後,最終裁決認為該位控方證人是一位承實可靠的證人。

2.裁判官亦有聽取上訴人作供及觀察上訴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最終她認為上訴人的證供「不合邏輯,顯然不可信,存在固有的不可能性」,故她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詞。

3.此乃裁判官對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裁判官的裁決有任何不正確及不穩妥。裁判官就本案定罪的裁決,本席認為沒有任何不穩妥,故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美華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