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禮傑

Case No.HCMA 564/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Sep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56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564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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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莊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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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9月21日

裁決日期:2007年9月21日

判案

1.上訴人於2007 年5 月23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暫委特委裁判官吳國泰裁定一項沒有牌照而販賣,違反香港法例第132 章《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83(B1)、83(B2) 及150 條,罪名成立,罰款港幣$600。

2.本席於聆訊日已對本上訴案作出上訴駁回之裁決,其理由如下。

3.上訴人提出兩點上訴理由:

(1) 上訴人稱他擁有一張「商業登記證」,所以他不算是「無牌販賣」;及

(2) 上訴人把其用以販賣之車輛停泊在一個有「泊車咪錶」的泊車位內,並付交了「泊車費」;因此,該泊車位是他「私用」的地方。

4.但基於上訴人所提出以上兩個的上訴理由,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支持,因此本席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 阮雲道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