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劍明

Case No.HCMA 63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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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鄭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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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25日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控方第一證人湯文軒先生作供,有機會觀察過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的態度及表現,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了他的證供。

2.因為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的裁決是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見到上訴人在寧波街駛出炮台街,而沒有在寧波街的讓線停下,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要煞車,因而失去平衡,倒地受傷。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

3.本席沒有聽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所以在法律上本席沒有根據或理據來推翻裁判官對於證供的評估。因此,今日上訴人提出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可靠,本席不能接納。所以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翺如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