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劍明
Case No.HCMA 638/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5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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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638/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3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3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25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25日 判 決 書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控方第一證人湯文軒先生作供,有機會觀察過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的態度及表現,最後裁判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了他的證供。 2.因為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的裁決是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見到上訴人在寧波街駛出炮台街,而沒有在寧波街的讓線停下,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要煞車,因而失去平衡,倒地受傷。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 3.本席沒有聽過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所以在法律上本席沒有根據或理據來推翻裁判官對於證供的評估。因此,今日上訴人提出質疑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可靠,本席不能接納。所以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翺如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