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婉欣及另一人

Case No.HCMA 660/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1 Dec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660/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66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2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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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上訴人 黃婉欣  
第二上訴人  葉靄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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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 2007年12月21日及2008年1月11日

裁決日期: 2007年12月21日 (第二上訴人)
  2008年1月11日 (第一上訴人)

判案

2007年12月21日

1.本席裁定第二上訴人就定罪旳上訴得直,其簡短理由主要並非裁判官於審訊時犯上任何錯,而是本席在考慮所有證供後,認為在第二上訴人究竟知否有關的DVD屬翻版這個問題上存有疑點。

2.第二上訴人在上班第二天被捕。當日她在下午4 時上班,於4 時44 分遭到場海關拘捕。第二上訴人指她第二天上班後,曾有顧客查詢為何DVD沒有字幕,令她對該批DVD是否正版產生懷疑,於是她詢問第一上訴人。第一上訴人告知說該批DVD可在香港發售,並出示一份十多頁的文件。第二上訴人沒時間查閱該份文件,祇看到是以簡體字寫出。第一上訴人並說:「老細話呢份文件係可以喺大陸即係運嗰啲碟落嚟香港賣。佢[老細]話大陸係正版,而呢份文件就係證明囉。」第二上訴人指當時她相信第一上訴人的解釋。

3.裁判官在其口述理由中並無提及該解釋是否由她們的僱主向第一上訴人說,而第一上訴人繼而告知第二上訴人。

4.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裁決第二上訴人就不服定罪的上訴得直。

5.至於第一上訴人就減刑的上訴,本席暫時將案件押後至2008 年1 月11 日,等待教導所提交有關第一上訴人在教導所內的進度,以決定該判決對她是否一個較適合的安排。

2008年1月11日

6.就第一上訴人的定罪上訴,主要因上訴人在教導所7 個月進展良好,並向教導所負責人表示她對此次犯罪有悔意。本席考慮到上訴人在教導所已有7個月的時間,若現在離開教導所,她以前在越發餐廳工作過的經理說會繼續聘請她在餐廳工作。

7.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第一上訴人就減刑上訴得直,被判入教導所的命令撤銷。本席現判上訴人接受社會服務令81小時。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天雁代表。

第一上訴人:由潘家烈律師行轉聘徐福亮大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人:由徐偉奇張澤生律師事務所轉聘陸偉雄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