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樊三英

Case No.HCMA 29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Oct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9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291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0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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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樊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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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23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23日

  

1.裁判官在審訊時聽過控方六位證人作供,這六位證人包括替上訴人錄取口供的入境事務處官員。裁判官有聽過他們的證供亦有見過他們作供時的表現,最後裁判官的結論是相信及接納這六位控方證人的證供。

2.根據他接納這六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他裁決了上訴人的會面紀錄是在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裁判官接納了這六位控方證人的證供及考慮過上訴人的會面紀錄的內容後,已經有足夠證據判上訴人五項控罪有罪。裁判官亦有聽過上訴人的證供,他不接納上訴人在法庭上的證供。

3.上訴人今日在法庭呈堂的文件在審訊時裁判官沒有見過,當時上訴人是有律師代表。如果當時上訴人想利用任何文件,他應該經他的律師呈堂給裁判官。

4.本席沒有聽過這六位控方證人及上訴人作供,所以本席沒有理由推翻裁判官的裁決。基於上述理由,上訴人的不服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李翱如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