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群福國際有限公司的事宜

Case No.HCCW 18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0 Aug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CW 18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8年第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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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群福國際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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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

聆訊日期:2008年8月20日

判案書日期:2008年8月20日

判案書

1.這個申請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第182條作出,申請人是周愛群女士。她是群福國際有限公司(“公司”)的股東及董事。周女士要求頒布一個認可命令,解除公司被銀行因清盤呈請而凍結的帳戶。

2.周女士一共提交了四份誓章支持她的申請。呈請人姜強勝先生提交了兩份回應的誓章。

3.呈請是一個股東之間的糾紛,本席今天不需要處理雙方就此作出的指稱和反駁,需要留意的是以下幾點。

4.呈請人指稱在2007年8月,雙方達成協議結束公司的生意。在一切應付款項和應收款項都交收妥當後,呈請人的股權將轉讓予周女士,而公司的生意將被呈請人透過他的公司富華國際貿易公司(“富華”)接收。周女士否認上述指稱;2008年2月她向警方投訴,呈請人透過富華挪用公司的款項。並無爭議的是,自從2007年11月起,周女士獨力打理公司的業務,呈請人沒有參與;呈請人方面,自從2007年9月,他透過富華也接管了公司部份的生意和客戶。

5.周女士指稱在2007年10月22日,呈請人掏空了公司的帳戶,又非法取走3部電腦和各項帳目的原始憑證。呈請人則指稱,在2007年10月27日,周女士取去公司所有的文件,包括財務記錄、銀行月結單,又換了公司大門的門鎖。

6.周女士宣稱公司在她的管理下,財政健全並且有盈餘。在這申請,她呈交了以下的帳目:

(1)     公司最後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有關期間是1993年6月10日(即公司成立當日)至2005年3月31日。帳目顯示流動資產為HK$209,846;資產總額為HK$331,717;流動資產淨額為HK$147,396;

(2)     未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有關期間是2007年4 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帳目顯示流動資產為HK$1,088,975;流動負債為HK$252,243;資產淨額為HK$1,184,378;純利是HK$31,790;

(3)     截至2008年6月30日,未經審核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顯示累積利潤為HK$1,337,915;流動資產約HK$1,700,000,其中應收帳款佔HK$914,181,呈請人的往來帳戶佔HK$270,085;流動負債HK$465,774;資產淨額約HK$1,200,000;

(4)     經核數師核實的已收款及已付款帳目表和銀行戶口記錄,有關期間為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顯示公司銷售所得的款項約HK$1,300,000;累積利潤有HK$404,798。

7.公司並無近期的經核數師審核的帳目。

8.周女士提交了核數師在2008年7月15日發出的信件,列舉所需的資料才可核實公司的帳目。她指稱由於做帳資料被呈請人取走,與會計師商量後,她唯一能做到的是用銀行的月結單,按收付實現基礎 (cash basis) 做帳,她無法採用應計發生基礎 (accrual basis) 做帳。

9.在現階段,本席比較傾向接受周女士已盡力提供她能夠提供的資料給核數師。公司在銀行的現金有HK$920,966;每月固定的開支約HK$32,000至HK$35,000。此外,她估計公司需要訂單的營運周轉金每月約HK$130,000。她要求准許公司每月在銀行帳戶支取HK$165,817。

10.在這申請,最重要考慮的就是公司的財政狀況是否穩健。基於上述的困難,周女士目前未能提供一份完整及經核數師核實的近期帳目。不過根據現有的資料,最低限度,公司在周女士獨力營運期間,未有虧損。證據顯示公司似乎有固定的客源,也有註冊自己的品牌,參加香港貿易發展局的展貿會。

11.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應該容許公司繼續經營。

12.本席決定作出認可命令,准許公司從銀行帳戶提取資金,每月不超過HK$166,000,為業務通常運作之用。

13.為了保障呈請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適宜訂立監管機制,作為認可命令須予履行的條件。就公司在銀行帳戶提取的款項,周女士必須每星期向呈請人的律師提供一份明細表,列出每項支出的金額、日期、用途、收款者名稱及地址。收到明細表後,呈請人的律師可給予公司3天的書面通知,查閱明細表的支持文件。

14.這個申請的訟費歸納於清盤呈請的訟費內。至於破產管理署的訟費,本席評定為HK$4,000。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黃江森,林輝德律師事務所轉聘譚朗峰大律師代表。

第一答辯人:由董事周愛群代表。

第二答辯人:周愛群,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施蕙珊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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