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壽

Case No.HCMA 491/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1 Jul 2008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91/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9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8年第4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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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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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8年7月31日

裁決日期:2008年7月31日

判案

1.在審訊時裁判官聽取了該位警員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她留意到兩名證人作供時的表現及神態。最終裁判官接納了該名警員的證供,認為他是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所以完全接納其證供。

2.裁判官對上訴人的證供有些疑問,就是較早前黃檢察官所提出的矛盾,即上訴人的主問及盤問時版本有出入。這就是為何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的其中之一個理由,故裁判官判上訴人不小心駕駛。這是裁判官對事實之裁決,在法律上裁判官是有權作出此裁決的。

3.本席沒有機會耳聞兩位證人作供。除非上訴人有很充分的理由,否則本席不應推翻裁判官對事實的裁決。故此,上訴人就判罪的不服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堅邦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