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傑初

Case No.HCMA 991/200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Nov 2007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99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99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07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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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傑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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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阮雲道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8日

裁決日期:2007年11月28日

判案

1.審訊時,裁判官聽取了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的證供,最後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上訴人的證供主要是他並無收到有關通知信。

2.裁判官接納了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主要是他曾四次寄出有關信件予上訴人,而有關信件亦沒有原封被寄回。他曾跟上訴人傾談過兩次電話,並派同事到上訴人處以確定上訴人確實有收到有關信件。

3.裁判官作出有關裁決,是根據他所聽取的證人證供及留意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此為事實之裁決,裁判官是有權作出此等裁決。

4.本席不認為有任何充分理由來推翻裁判官之裁決,故上訴駁回。

  (阮雲道)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許紹鼎代表。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